初一学生被同学从六楼扔下,哪些人需要承担责任?
学生之间打打闹闹很正常,但是如果演变成校园欺凌,甚至造成有人死亡的,就非常过分。近日,湖南就发生了一起恶性的事件,相关的人员都要承担责任。
中学生被同学从六楼扔下死亡
据报道,2021年4月15日,湖南娄底的一所中学,一名学生因为与同学发生了肢体冲突,直接被几名同学抬起来,从六楼扔下,该名学生最后死亡。
如果这是真实的话,这将是一起恶性事件,这些人哪像中学生,简直就是一群恶魔,这名被害的同学即使再不对,也不应当剥夺他的生命。
事发后,被害人的父母找学校讨要说法,目前仍然没有进展,其实,这不是赔偿的问题,相关的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扔人者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初一的学生一般13岁左右,换言之,这些将人扔下楼的学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属于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伤害罪呢?笔者认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罪,六层楼的高度,跳下去基本上必死无疑。如果进行辩护的话,可以考虑从过失致人死亡或者故意伤害入手。
本案中,几名学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话,一般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17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笔者猜测,最终这些人估计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起哄的同学是否要担责?
在校园欺凌的案件中,不仅有参与者、被害人,还有很多旁观者,对于一些冷漠的同学,实际上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对于一些起哄的人,则有可能属于共犯。
例如,同学甲、乙、丙在殴打被害人,围观的丁则在旁边起哄,甚至叫嚷着将被害人扔下楼,最后被害人果然被扔下楼而死亡,这种情形,丁也构成共犯。
什么情况下学校要担责?
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是否要担责?要看情况,民法典有相应的规定。
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如果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被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担责,监狱机构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本案适用第1200条,学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学校存在管理责任,对学生的管理是否存在问题?对案发地点的安全保障是否到位?
案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一样会重判
本案中,几名中学生将同学从六楼扔下,依然有可能会被重判,提供一个未成年人犯罪被重判的案例。
案例:(2018)粤刑终1296号,被告周某1在作案时是未成年人,两名被告在2017年的时候实施抢劫,将被害人带到一个公共厕所,在抢劫过程中,周某1捅了被害人几刀,后面又将被害人尸体烧毁。最终,周某1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20年有期徒刑。
写在最后
未成年不是犯罪的护身符,学校、家长要加强校园欺凌的教育。湖南娄底的这起恶性事件,直接毁掉了几个家庭,那名可怜的中学生,他的父母再也见不到他了,扔人下楼的学生,以后估计都要一辈子背负杀人犯的名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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