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由经侦丶刑侦办案有什么区别?
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公安局刑事犯罪侦查部门都属于公安侦查机关的内部刑事案件部门。具体由哪个部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这是由公安机关内部的工作安排决定。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具体由经侦部门和刑侦部门办理从刑事诉讼法程序上并没有区别。但是考虑到案件的大小、复杂、疑难程度等因素。公安机关在遇到具体案件的时候,会针对疑难复杂跨区域范围广泛,涉案人员众多,涉及境外犯罪等因素,成立以刑事经侦部门为主,其他刑事侦查部门协助的专案组进行侦查办理。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在查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可以由不同地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治维权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