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役所得的款项是否为夫妻个人财产?
冯某现年37岁,原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干部,冯某与妻子王某是经人介绍结婚的,于2006年冯某仍在部队时领取了结婚证,夫妻二人长期在不同的地方生活。2007年8月,他在一次部队训练中不慎受伤造成左腿残疾。冯某受伤后经过艰苦努力仍然不能够胜任部队生活,于是申请转业。2008年5月,冯某结束五年的军队生活,转业回地方老家。长时间部队生活使冯某与妻子王某习惯了分居生活,夫妻共同生活后反而摩擦不断,后来摩擦进一步升级,两个人感情出现了危机。2009年2月,二人决定离婚,但由于二人对财产分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至今还没有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截至2009年2月,妻子王某共存款7万元,冯某自己手中有存款21万元,其中5万元是冯某工资存下的,6万元是冯某的伤残补助金,10万元是冯某的转业自主安置费。王某认为,二人手中所有存款28万元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由二人均分;冯某认为,只有自己手中5万元存款与王某手中7万元存款才是共同财产,其他存款均是他的个人财产。
军人退出现役后国家会给予军人安家、生活、医疗等方面的费用,这些费用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军队最高统帅机关以法规规章形式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退出现役后,根据军人退役办法的不同,大体可以分为退休费、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和移交地方安置费五大项。这些款项对于保障退出现役人员的物质生活,减轻他们的家庭负担,解决退出线以后的实际困难,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照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军人退役所得的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是需要计算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一方曾经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情况比较复杂,这一方面是因为军人方军龄与婚龄的不一致造成的,另一方面是军人转业安置费的种类划分过多导致的,此类离婚案件在进行财产分割时需要细化考虑。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转业军人补助费,则应该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若是军人婚前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军人婚后转业所得的转业干部补助费,其中安家补助费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应分段计算,凡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凡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就上述案例进行分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财产。”所以本案冯某获得的6万元伤残补助金为其个人财产。由于王某和冯某二人对于婚后财产的约定并未明确,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工资奖金等收益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王某手中存款7万元和冯某手中存款5万元,如若都是在婚后累积的,则属于二人共同财产。至于冯某的转业自主安置费,因为冯某的转业是在结婚之后,所以需要按照上述具体方式进行计算,这部分财产中安家补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依照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所得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余的部分则属于冯某的个人财产。(曹晓静律师)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