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5-13 22:30:35

没签订补偿协议就被强拆了,这合法吗?


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我们难免会看到有强制拆除的情况出现。很多人“谈强拆色变”,认为只要强制拆除,一定都是违法行政行为。其实不然,强拆不一定都是非法强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之下,相关部门是可以依法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强拆的,那么,如果规定期限内没有签订补偿协议,什么情况下才能强制拆除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即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强拆的前提是要有补偿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针对该补偿决定,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

3、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征收,都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除”的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等不具有直接强制拆除的职权,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人民法院也不是一定会批准强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所以,强拆不一定都是违法的,但也不一定都是合法的,实践中,被征收人如果遇到违法强拆的情形,一定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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