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0-6-15 20:45:42

见义勇为致人伤残能否免责?


    2018年12月26日,福州男子赵某楼下女邻居大喊救命,赵某前往施救,不料却惹上麻烦。据被救女士周某事后称,当晚,她在回家途中被一男子跟随,对方跟她到家门口后又想要进到房间里,她拒绝后遭到殴打,闺蜜及时报了警。对方不但一直殴打她,并尝试脱她的衣服,她于是喊了“救命”,随后赵某赶来救了她。施救过程中,赵某与施暴男子发生拉扯,“我把他撂倒后被掰住手指,为了挣脱就踹了他一脚”。正是这一脚,造成对方内脏损伤,经鉴定达二级伤残。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了14天。

  2019年2月19日上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回应称,该院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赵某也于1月被释放。

  值得注意的是,受伤男子称,自己并未打算强奸周某。双方此前就认识,事发当天,两人一起参加了饭局,因女方喝了酒才送她回家,此后在女方住处发生争执,被赵某踹伤,他将向赵某索要赔偿。

  尽管事情真相还有待公安进一步调查,但就媒体报道来看,赵某踹伤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涉嫌故意伤害?现实中,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并不鲜见,那么,见义勇为者造成人身伤害能否获得豁免?在制止犯罪行为过程中,如何把握好度?



  是否属见义勇为?


  赵先生冲下来之后的情形足以使他认为发生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该说赵先生是为了阻止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和见义勇为行为。

  至于造成重伤结果到底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必须综合判定。在施暴行为非常恶劣、非常紧急的情况下,以脚猛踹施暴人并没有超出一个普通人可能做出的合理反应范围,不属于防卫过当。而且一些暴力犯罪,不采取相当程度的暴力制止,难以从根本上制止。此外,对于实施正当防卫的人来说,也不能过于严苛地要求其在施救或反抗的过程中保持完全的理性,只要其行为不属于明显的事后报复行为,均不应认定为事后防卫。

  至于防卫是否过当,则要根据当时的犯罪行为来确定。如果赵先生当时针对的侵害行为属于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则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如侵害人踹坏门锁、受害女子喊“强奸”、“救命”以及赵先生看到的侵害人掐女子脖子等情节来看,可以初步判断当时发生的侵害行为应当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因此赵先生的行为应该不存在过当。值得一提的是,这里的正当防卫人不局限于受害人本人,还包括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措施的第三人即见义勇为者。

  见义勇为造成伤害能否豁免责任?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优良传统,法律对见义勇为的正当防卫给予肯定与鼓励。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法律上对防卫过当刑事责任认定标准较为严格,必须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重大损害后果两个条件;而防卫过当民事责任标准是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即使承担民事责任,也是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即补充性的责任。

  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或进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如果最后警方认定赵先生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赵先生将不负刑事责任,也无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赵先生的行为是正当的,且未超出必要限度,则无须对侵害人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因为民法意义上的赔偿,是指因侵权导致损害而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正当防卫不属于侵权行为,自然不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如此规定,是为了鼓励公民对不法行为进行制止,免除正当防卫人的后顾之忧。当然,如果防卫过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还是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的。另外,正当防卫的受益人也无须对侵害人的损害进行赔偿,理由是她没有侵权行为,也无过错。

  警方是否涉嫌机械执法?

  对于一个存在多位证人、明显具备现场暴力痕迹、受害人有明显伤情,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甚至强奸罪的案件,当地警方当时就须对陌生男子进行立案处理。相反,对于一个见义勇为、正当防卫可能性明显的赵某,在没有充分证据情况下,仅根据防卫造成伤害结果,就认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个人认为事实与法律依据是不充分的,涉嫌机械执法。当地警方已立案调查,对经鉴定伤残二级的施暴男子在住院治疗期间,可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一旦其治疗终结之后可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三种强制措施,但警方未采取其中任何一种,而是直接将赵某刑事拘留,这是持有罪推定思维的做法。因此,在案件事实尚未完全调查清楚之前,警方未刑拘另一方,而是刑拘赵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存在机械执法嫌疑。

  制止犯罪行为如何把握度?

 对于见义勇为,在法律上要予以保护。但对于不触碰法律的底线如何做到见义勇为,需要我们认真思考:首先,正当防卫要有起因条件,即不法侵害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但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其次,正当防卫要有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如不法行为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实施的行为就不能称为正当防卫。再次,是有对象条件,即防卫过当针对的是侵害人本人,如果行为针对的是其他人,那么就不构成正当防卫。最后,还有限度条件,即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比如本案中,如果施暴男子没有掰住赵某手指,而是赵某将其打倒在地,并拾取现场铁棍或石块猛砸其重要部位致其伤亡,赵某行为就可能构成防卫过当。

  从法律角度看,要激活正当防卫制度除暴安良功能,不能过于限制防卫行为人的见义勇为行为。从司法机关角度来看,要从鼓励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利和避免滥用防卫权平衡角度出发,对于防卫行为人不能要求过于苛刻,要设身处地从防卫人实际情况出发,从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出发,没有特别明显的依据,一般不能将见义勇为行为、正当防卫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认定为防卫过当。从防卫人角度看,应当采取更加智慧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及时报警,或让更多人参与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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