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5-29 23:06:37

违规乘坐电动车受伤 竟也要担责?


2019年5月2日下午,孙某醉酒驾驶车辆驶入道路右侧非机动车道时,与正在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王某所驾电动车相撞,致王某及电动车上乘员赵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赵某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残疾。后赵某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孙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共计22万余元。

审理中,被告孙某提出,电动车违章搭载成年人存在重大过错,同时赵某主张的赔偿费用不合理。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车辆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孙某醉酒驾驶,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部分可在垫付后保留向孙某追偿的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和赵某不负事故责任。本起事故中,王某驾驶违规载人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赵某违规乘坐,两人均存在过错,虽然该过错不影响事故责任的划定,但对于赵某在本起事故中受伤的结果,与王某及赵某自身的违规载人行为存在关联性,故应酌情减轻孙某1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损失由赵某自负。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赵某损失95480元,被告孙某赔偿赵某损失112060.29元。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电动自行车应规范、文明驾驶,不酒后驾驶,不在机动车道行驶,不超速行驶,不非法搭载,否则驾驶人或乘员可能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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