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开考前被查处作弊,是“既遂还是未遂”?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8 22:55 编辑求助:
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这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是“既遂还是未遂”?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关于考试开始前被查处的作弊如何认定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解释》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教育法》已经专门提醒,至少下列五种情况是“禁区”: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
(三)抄袭他人答案;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考生们要记住了,如有上述行为,“后果很严重”:将被取消当年高考报名资格或录取资格,视情节严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千万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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