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6-13 23:16:57

投诉时要提供哪些材料,哪些投诉会被受理?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13 23:3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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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东西遇到问题时,投诉是维护其正当权益的手段,那么在投诉时要提供哪些材料,哪些投诉会被受理?

大同法制网律师团靳胜标律师:
投诉的形式要件和受理范围是《办法》核心条款之一,在便利消费者维权和防范制度滥用之间、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之间、倾斜保护消费者和减轻经营者负担之间,我们需要统筹兼顾。为此,《办法》规定了投诉应当提供的材料:(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2)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3)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这样的规定是从组织双方调解的工作实际出发,确保有的放矢。同时,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也需要承担应有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

《办法》明确了以下投诉不予受理:(1)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本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4)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5)未提供法定投诉材料的;(6)其他法定情形。这样规定是为便民服务,对不予受理情形尽可能做“减法”,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同时遏制滥用制度的行为。

投诉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向行政机关反映具体事件,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直接对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与投诉人有着利害关系。因此,要求行政机关在调查、处理投诉事项的过程中尤其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正当。

与此相对的,举报人不服处理结果则无权诉至法院。因为举报人所举报的事项,并非出于维护自身个体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不会对其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实际的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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