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网络直播带货典型案例
日前,大同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网络直播带货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案例一:某中介通过“快手”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案大同市某中介利用网络直播形式销售商品。其对部分商品介绍时使用了贬低其他商品和经营者的表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某商贸中心在“快手”不按规定履行公示证照法定义务案大同市某商贸中心在其开设的短视频账号内销售服装、化妆品。未按法律规定公示证照信息,构成不按规定履行公示证照信息法定义务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三:某化妆品店通过“快手”进行价格欺诈案大同市某化妆品店通过网络直播带货方式销售自营商品时利用虚假、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价格欺诈行为。该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四:某医院通过“腾讯视频号”违法发布医疗广告案大同市某医院利用腾讯微信视频号发布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内容的医疗广告,构成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五:某房地产公司通过“抖音”发布封建迷信房地产广告案大同市某房地产公司利用抖音视频号发布含有封建迷信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第八条之规定,构成在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封建迷信内容的行为。该局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作出责令立即改正、消除影响、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六:某房地产中介公司通过“抖音”发布不准确、无依据房源信息案大同市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利用抖音号发布房源信息,在部分短视频中发布不准确、无出处的印证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作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七:海盛某服装店通过“快手”拒不履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案大同市海盛某服装店利用短视频销售服装,明示“网购商品只换不退”。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八:某女装店通过“快手”拒不履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案大同市万联海盛某女装店利用短视频销售服装,明示“网购商品只换不退”。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九:南郊区某服装店通过“快手”拒不履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案大同市南郊区某服装店利用短视频销售服装,明示“网购商品只换不退”。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例十:某服装店通过“快手”拒不履行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案大同市某服装店利用短视频销售服装,明示“网购商品只换不退”。该行为已构成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六条之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的行政处罚。风险提示:1.各网红带货主播在宣传商品时,切忌夸大产品的功效,禁止贬低他人产品或服务。2.公示证照信息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最有效的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之规定履行向广大消费者公示主体经营信息的义务。3.直播带货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违者将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内容。5.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6.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内容。7.网络直播带货经营者应当按照《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严格执行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拒绝消费者退换货要求。( 责任编辑:薛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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