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股东的这些法律风险你必须知道!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6-30 00:04 编辑股东是企业经营利益的直接获得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然而,股东并不是只享有权利,“变身”股东需谨慎,责任风险或并存。今天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客服”变“股东”,找工作频频受阻,请求涤除股东身份并变更公司登记的纠纷。
90后严女士于2015年5月入职俊辉经贸公司,在公司担任客服。
因公司股东吴某退出,公司实际控制人叶先生便要求严女士担任新的股东和监事作为过渡,并答应其会尽快将其股东身份转走。严女士无奈便在相关文件材料上签字,后叶先生前往工商登记部门完成相应手续。
2019年12月底,严女士从俊辉经贸公司离职,要求叶先生撤销其股东身份,但其一直推诿。严女士至今因股东身份问题未能找到工作,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不具备俊辉经贸公司股东身份并变更工商登记。
严女士诉称,当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均系其本人签名,对于相应文件材料均知悉,但并未支付过任何股权转让款。
审理过程中,俊辉经贸公司及叶先生均未到庭抗辩。
法院认为,严女士与叶先生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参与作出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并协助完成被告股东变更登记等行为,均在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知晓相应行为后果情况下做出,据此严女士合法取得股东身份。
严女士是否支付相应股权转让对价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及严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与否,均不能否认严女士的股东身份。
且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对债权人而言,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内容系其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故严女士股东资格的确认与否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与否。
案件中,严女士要求确认其非被告股东,但在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否定其股东资格的情况下,从维护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及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考量,法院对严女士要求否认其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
法官提示
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可以划分为确认有股东资格和否认股东资格两大类。
冒名股东案件是否认股东资格案件中的主要类型,《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八条赋予了被冒名股东向法院起诉否认股东资格的权利。
但实践中,也出现过公司的实际股东希望利用法律对被冒名名义股东的保护来逃避公司债务和免除股东责任的情况,且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工商登记信息作为公司对外公示的权利外观的一部分,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系善意相对人对公司产生合理信赖的考量因素,故法院对于冒名股东的认定审查尤为慎重。
被冒名股东应证明其在主观上对于被登记为股东一事并不知情,客观上未行使或承担股东权利义务。
综上,自然人在成为公司股东应具有审慎的态度,避免日后因公司债务而面临被债权人起诉或成为被执行人遭受财产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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