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7-19 22:21:42

遭遇强拆后迟迟未获赔偿,可否主张利息?最高法:支持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19 22:55 编辑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如果拆迁户不肯就赔偿标准进行妥协退让,那么就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而当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强拆机关就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实践中许多强拆机关却一直怠于履行、甚至拖延履行国家赔偿义务。今天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赔偿金的利息问题是如何认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即我国法律强调了国家赔偿的“及时性”原则。但在实践中,许多拆迁户从房屋被强拆之日到实际拿到赔偿金之日,中间往往会间隔数年,这显然是违背了国家赔偿“及时性”原则的,并且数年时间的利息也绝非一笔小数目。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并没有关于国家赔偿范围是否应包含赔偿金利息,故许多地方法院判决中并不会将利息纳入赔偿判决计赔范围内。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行再38号《行政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被申请人违法强制拆除案涉房屋后,理应及时履行赔偿义务,尽快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

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其实我们可以归纳为三点:

第一,赔偿金未及时支付给拆迁户,这期间赔偿金产生的利息如果不计算在赔偿范围内,那么是违背国家赔偿的全面赔偿原则的。

第二,如果不将赔偿金的利息计算入赔偿范围,那么拆迁部门的违法强拆行为显然不仅不会得到惩戒,甚至会因此获利,这显然是违反国家赔偿的立法本意的。

第三,如果不将赔偿金的利息计算入赔偿范围,那么显然是以消极的方式变相鼓励拆迁部门拖延履行赔偿义务,这显然是违背国家赔偿立法本意与公平正义原则的。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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