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公司的钱也违法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2 22:57 编辑“我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拥有90%股份,公司的钱不就是我的吗?”
办案中,不少公司法人、实际控制人,都会有这样的困惑。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用自己公司的钱也违法吗?
案情回顾
被告人夏某某是江西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至2016年6月,夏某某利用管理公司项目资金的便利,将公司账户的100万转入朋友账户用于营利性活动,后又从公司账户转账10万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近日,夏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责令退赔公司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
用自己公司的财产,怎么就犯罪了呢?
公司一经合法有效成立,即通过法律拟制成为了独立的法人团体,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并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公司的财产与资金属于公司,并不直接等同于股东个人财产。
公司股东或财务人员擅自挪用或侵占公司资金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司和企业的资金使用收益权,损害股东权益,也直接导致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案件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一些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或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挪用公司资金的案件时有发生。该类案件的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两方面:
客观上,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还没有完全成熟,公司治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企业对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管理还不够到位,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为不法分子留下了“漏洞”。
但更重要的还是主观方面,一些公司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归还了就不会被发现”的侥幸心理,成为诱发犯罪的主要因素。
目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走进企业开展非公企业常见犯罪预防宣讲,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探索企业合规化建设,得到了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积极评价。
检察官提醒
为源头上预防相关犯罪发生,保障非公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广大企业家应注意:
一是充分认识到预防犯罪对企业的发展的重要性,加强对全体股东和公司员工普法守法宣传教育,引导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二是建立完善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如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审核、审计、对帐等监督方式,遏制各种可能侵害企业利益的苗头问题;
三是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关键岗位、关键人员的监管,从而减少“内鬼”的可乘之机,防患于未然。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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