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7-24 23:36:41

农村老房快坍塌了,翻建重修了一下,结果被要求拆除?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5 00:02 编辑


近日有农村的老百姓李先生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他们在农村自家的宅基地上有着房子用于居住,但是由于房屋年代较为久远,在住下去恐怕会有坍塌的风险,于是一家人经过协商后,与2021年年初自行将房屋进行了翻建,房屋面积并未超过之前面积。

没想到几个月之后被同村人举报了,随后当地的城管局来到现场进行检查及勘验,并现场拍摄了外观照片,对他们一家人进行了询问。

虽然李先生一家当场就说明了自家翻建的理由,但由于没有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管局还是做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李先生将房屋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将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拆。

面对这样的情况李先生一家人可犯了难。

万典律师认为,如果直接将李先生一家人的房屋强制拆除掉,未免有些过于严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对未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裁量幅度规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罚款。

一般而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而对于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上述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

尤其是相对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

实际上,李先生一家人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他们是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是自住,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

另外,该房屋系李先生一家人的唯一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他们一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

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针对李先生的困境,城管局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

因此,面对限期拆除决定李先生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限拆决定,如果复议被驳回,仍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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