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7-26 23:36:40

吃饭不给钱还聚众上门闹事,老板怒提刀捅死两人,有罪无罪?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7 00:16 编辑



吃饭不给钱还聚众滋事
老叶经营了一家小饭馆,秉承着童叟无欺的特质,努力营生,养活家口。这一日,几个人来店里吃饭,完事后,为首的一名叫王汉的男子,借口未带钱,便要求赊账。

老叶虽不情愿,但也没有好办法,只得答应。数日后,王汉几个人再次路过老叶饭店,老叶赶紧上前讨要饭钱。

这一下,王汉觉得甚没面子,被人堵着要饭钱,显得自己很穷,损害了他土豪的声誉,于是心底暗生愤恨。

这事王汉越想越觉得有气,于是在一日晚上,终究忍受不住,纠集郑前等哥们,一起跑到老叶店里滋事。

老叶虽然开门做生意,笑纳四方,但也不是认人捏的软柿子,面对凶神恶煞的几人,拿着菜刀就往上冲,这王汉等人一下子没料到老叶还这么勇猛,当即四下逃跑。


回去后,王汉几人是又羞又气,心里想着几个壮汉竟被人家一人吓得屁滚尿流,于是商量着再次去找回场子。

众人二次闹事被反杀二人

第二日晚,王汉再次纠集郑前等哥们,来到老叶饭店,要求老叶道歉并请客。

老叶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自是不答应,王汉当即从郑前处取过东洋刀往老叶的左臂及头部各砍一刀。

老叶还是不怂,拔出自备的尖刀还击,在店门口刺中王汉胸部一刀后,眼看王要后退,马上冲上前去,一个侧身抱,与王汉贴身扭打互砍起来。

王汉的好哥们郑前看自己兄弟不行,即拿起旁边的一张方凳砸向老叶的头部。

老叶受此一击,竟无大碍,转身朝郑前还击一刀,正中郑的胸部。

之后又回头继续与王汉扭打,将王压在地上并夺下王手中的东洋刀。

其他人见状逃跑,最终,王汉身中八刀、郑前胸中一刀全都死亡,老叶也全身多处伤,但被鉴定为轻伤。

到底算不算正当防卫

这老叶也真是英勇无比,面对四五个流氓,面对强硬的不合理的要求,竟然一点不怂,还能挺身应战,不得不说真是一位铁血汉子。

王汉等人无理在前,却又毫无战斗力,几人站在那里,空有一副恶人相,到头来,被砍的死的死,跑的跑,也是尴尬。

但整个事件毕竟造成了两人死亡,王汉等人虽然无耻,但论罪责,到也不至于一定要死,老叶这样大开大合,持刀捅人,虽然很泄愤,但到底违不违法呢?

有人说,老叶自备尖刀,主观上存在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斗殴的准备,其实施行为时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造成二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所以综合来看,其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应该构成犯罪。

首先我们来看,正当防卫的要求: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要求在限度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自我救济措施进行制止。这个限度之前卡的很严,一不小心可能就会过限,一般造成伤亡的,基本就会过限。

但同时,刑法同时还规定了一种特殊防卫,即“无限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针对以上列举的事件,即使造成伤亡,也不算过限。

当然,无限防卫并不是真无限制,而是要求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即这种危害有可能造成人身严重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对一些充其量只能造成轻伤害的轻微暴力侵害,则不能适用。

这很明显是为了鼓励人民群众同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斗争,弘扬正气,震慑犯罪。

同时,我们也不能用事后的、上帝的眼光去评判当时的紧迫程度。

而要站在当时当事人的处境与心态中去,著名的昆山龙哥反杀案,为正当防卫指明了考虑思路。

当然,法律明确否定了斗殴、互殴防卫、假想防卫等行为。

本案中,老叶要钱天经地义,王汉等人找事也是明显有错在先。

至于老叶准备了尖刀随身携带,那不能说人家就做好了斗殴准备,一个正常人思维来看,一群小痞子整天去你家骚扰打砸,你还不准备点东西防身,不合常理。

而且老叶也从未主动掏出来砍人,而是等到王汉拿出东洋刀砍了他两刀后,才做到反抗,何来斗殴。

最后,周边的人没动手的,老叶一概没捅,只有郑前拿凳子砸了头,才返身一刀,最终也是夺下王汉东洋刀后停止了继续砍杀,何来过限。

要不说老叶厉害,一切是又猛有准又有限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老叶无罪,但中间有个插曲,就是检察院跳出来抗诉说老叶是斗殴,应该判刑,但最终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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