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能否支持?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27 00:21 编辑2018年10月份,62周岁的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严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导致两车受损,张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在其病情稳定后,如东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伤情及误工期限等进行了鉴定,认定其构成十级伤残并建议误工期限以22个月为宜。张某现诉至如东法院要求严某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30余万元。
庭审中,张某就误工损失向如东法院提交了事故发生前其所在单位的证明、工资表等。但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张某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已不存在误工损失,对于张某主张的22个月的误工费不予认可。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张某已超过六十周岁,但其在事故发生前仍在工作,根据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工资表,其自2018年8月至该单位工作,2018年10月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再至公司上班,公司也未再发放其工资,结合其2018年8月至10月的工资,该院对张某误工损失酌情按2910元/月计算,最终支持其误工费64020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述法律规定仅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标准进行了明确,但未对受害人有无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身份进行限制。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无劳动能力的认定,原则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视为丧失劳动能力,赔偿权利人在年满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主张受害人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其确有相关证据证明受害人事故发生前的收入状况及因事故的发生收入实际减少的,可以支持。本案中,张某在事故发生时年满62周岁,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在单位正常上班,领取固定工资,故对其误工损失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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