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7-31 22:17:31

受伤后再参保,还可以获得社保基金赔付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7-31 22:32 编辑



赖某于2019年入职东莞市一家电子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她买社保,2020年3月15日,她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后来认定为了工伤。受伤后用人单位为她买了社保,她的受伤后的医疗费也得到了报销。

在评定了伤残等级后,因为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诉至法院。用人单位认为赖某受伤后买了工伤保险,应该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基金不支付,是社保基金的过错,请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发函要求人社局回复说明情况。

2020年11月26日,东莞人社局复函,赖某能够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金额为26949.6元,另,器具安装最高限额200元,按照伤情赖某只能安装假手指一只,目前赖某并未到我分局办理过相关待遇。

由于在社保还可以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故法院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律师评析:

受伤后补缴社保后,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是有依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 限期参加, 补缴应当缴纳的 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 罚款。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

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

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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