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续签合同算不算数?
妻子擅自续签合同,丈夫认为其优先承租权受损,要求确认妻子所签合同无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和出租方告上法庭。近日,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在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法院对原告李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与某公司于2017年5月1日签订家居广场租赁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将其位于一广场内的6个场地出租给李某经营,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8月8日。李某于2017年7月成立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李某按约定向该公司交纳42600元合同保证金,并按期交纳租金,依法经营。2018年5月,该公司在未通知李某的前提下,擅自与李某妻子就同一经营场所签订租赁经营合同。李某认为自己享有优先承租权,请求依法确认妻子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穗是夫妻关系。原告李某于2017年5月1日与被告公司签订《家居广场租赁经营合同》后,成立了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李某与李某穗均是公司股东,双方在涉案租赁场地共同经营。在租赁合同到期前,被告李某穗续签了《租赁经营合同》。李某与李某穗在涉案租赁场地共同经营至2019年2月,由于经营不景气,李某与李某穗停止营业。李某穗作为李某的妻子,在家庭事务和共同经营上对相关事务有平等处置权,李某穗签订租赁经营合同,实际上是上一个租赁经营合同的延续。
事实上,原告李某在上一个租赁经营合同到期后,仍在涉案租赁场地与李某穗继续共同经营,李某的继续承租权来源于其妻子李某穗续签的租赁经营合同。因此,被告公司没有侵害原告李某的承租优先权,原告的继续承租权也得到了保障。
被告李某穗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不存在《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之情形,该租赁经营合同合法有效。且该租赁经营合同经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已于2019年5月17日终止。原告李某起诉要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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