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铁路运输法院耐心调解一起运输合同纠纷
近日,大同铁路运输法院高效调解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成功促使一对“冤家”握手言和,使积累了近四个月的矛盾得以解决,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原告邵某是本市的个体工商户,被告陈某是从事运输业务的个人,陈某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碰撞,导致邵某购买的石材全部损毁,两人在诉前多次沟通都无法达到满意的结果,为此邵某甚至还报了警,双方矛盾激化。无奈,邵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起诉至法院。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8月2日,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到法院参加调解。
庭上,陈某的情绪十分激动,表示邵某言而无信,自己已经向邵某赔偿23000元的货物损失,这件事情已经完结。但邵某还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剩余货款,同时表示自己坚持不支付剩余货款。邵某也没有向我方支付运费,同时表示还要起诉其支付运费,且在一审判决后还要提起上诉等。主审法官表示:法院居中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调解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需要双方暂时搁置争议和矛盾。如后期开庭也会影响被告的运输业务,浪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亦充分向双方释明邵某的举证情况、陈某举证不能的责任承担等法律规定。在法官的充分释明下,陈某表示愿意再向邵某支付22000元。法官在和邵某充分沟通、释明利弊后,邵某表示同意。
经过一个上午的沟通,最终促成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方案,并当庭签订调解协议,本院也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调解书。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保证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实践中,我院民事法官按照:耐心聆听、主动介入,抓住关键,有理有据,稳妥处置的要求,做到依法调解、明理服人,为民着想,确保合同纠纷等矛盾得以消除。据了解,大同铁路运输法院坚持“以调为主、调判结合”工作要求,近年来成功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占收案总案件数的近三分之一,极大的减少当事人诉累、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切实做到为群众办实事,解民忧。(杨泽、樊小波 闫雪婷编辑:苏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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