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网 发表于 2020-6-25 15:46:04

学生攀爬摔伤 责任如何认定?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受伤事故时有发生,不少人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监管职责与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管学生在学校是因何种原因受伤,学校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实,学校对在校学生的人身伤害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应视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日前,古田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健康权纠纷案。

陈某是某中学的一名初一学生。2017年9月12日,陈某晚自习后返回三楼宿舍,因想找隔壁宿舍同学借牌,贪图便利的他竟通过宿舍窗户外的晒衣杆攀爬到隔壁宿舍,却在返回途中,不幸摔落到一楼地面受伤。当晚,陈某被送到宁德某医院救治,后转至另一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陈某伤情为九级伤残。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学校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遂将某中学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合计33.9万余元。后经某中学申请,古田法院将某保险公司追加为本案另一被告。

法院审理: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陈某系某中学寄宿制住校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已脱离其家长的监管,某中学应对陈某在校的学习、生活等进行全面的教育管理,包括对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身体状况等及时进行了解掌握,但某中学未能从管理措施、设施安全上将可能存在的风险置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即未对宿舍楼狭窄的隔墙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未张贴有警示禁止攀爬的标志,使陈某及其他同学心存侥幸通过翻越阳台往返宿舍之间,导致陈某坠楼事件的发生,因此,某中学未尽相应的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事故发生时,陈某已经年满12周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对翻越阳台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该认知,由于攀爬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谨慎,以致跌落受伤,其自身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某中学、陈某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

法院判决:

某中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险及附加校(园)方无过失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保险公司应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计12.3万余元,扣除某中学已支付的5000元,某保险公司还应赔付11.8万余元。因陈某的经济损失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已足够赔付,故某中学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某中学垫付的5000元由某保险公司直接返还某中学。

最终,古田法院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应赔偿陈某各项经济损失计11.8万余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李余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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