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财产保全必读这些!
最近很多人针对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向我们进行律师咨询,给大家介绍一下财产保全的一些知识。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被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并作出保全裁定的,申请人在30日内不起诉的,保全裁定解除。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适用,也可以在起诉后适用。
二、申请人提供明确线索。提供财产线索不同于执行。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不会为当事人寻找债务人的财产,但申请人需要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几类财产线索是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
2.房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姓名,最好有相关权利证明复印件;
3.证券:已知债 券品种或证券账号的记名债 券;
4.车辆:清晰的车牌号码和车主姓名;
5.股权:明确的公司名称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产权:需有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对财产没有线索或没有足够的知识,他可以尝试提供奖励。申请人可以通过尝试自己出版报纸来提供奖励。
三、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驳回其请求。
四、裁定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申诉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决。
五、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当解除,直至生效的法律文书生效。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的裁定。财产保全的理由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 保;诉前保全申请人在30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不及物动词赔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申请财产保全需要申请表和担 保材料。担 保材料一般包括担 保和财产证明,如房产证、银行存折、车辆行驶证等。被担 保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申请保全的数额。担 保财产可能属于申请人或第三方。深圳律师提醒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按时间可分为诉前和诉讼中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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