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锋律师:专注刑事案件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大同刑事律师——白小锋律师:毕业于山西大学法律系,现就职于山西云泽律师事务所。白小锋律师执业十余年来,专门致力于刑事案件研究和刑事辩护工作。有良好的文字书写、语言表达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刑事辩护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俱佳。刑事辩护过程中,富有激情、充满智慧,具有独特的辩护风格和辩护技巧,所承办的每一起刑事案件,均以负责、尽职的执业态度,最大程度的维护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13年被大同市律师协会评为“全市律师行业服务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优秀个人”,2014年被大同市律师协会评为“诚信执业优秀律师”。2017年被大同市司法局援予“司法行政工作先进个人”。
典型代理案件:
1、金某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某某于2001年4月24日在大同市南郊区五零煤矿宿舍区台球厅与朋友打台球。后被害人范某来到台球厅干扰二人打球,并与金某某发生口角、扭打。二人被围观人拉开后,金某某回到自己宿舍,范某持台球杆追入屋内,后金某某与范某分别持匕首和台球杆从宿舍返出院内发生打斗,金某某将范某追赶至一巷道内用匕首捅刺被害人腰肋部、腋肋部、肘臂部等处致被害人大失血死亡。2020年4月21日,金某某被抓获归案。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被告人金某某提出上诉。
代理过程:二审期间,被告人金某某家属委托白小锋律师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白小锋律师详细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通过分析,认为案件的事实部分比较清楚、争议不大,最终形成了以从轻处罚为主的辩护意见。主要辩护观点为被害人范某在整个事件的起因及发展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金某某主动认罪、无前科,且在事发后二十多年时间里没有任何违法和犯罪记录、社会危害性极低、刑法的改造功能已经实现。本案二审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15年。
办案体会:量刑辩护存在于每一个刑事案件中,法院一般都会予以一定的考虑,但像本案中将判决从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15年的情形并不多见。客观上,被告人金某某事发后二十多年以卑微、恭谦的心态生活,没有任何的不良记录;主观上,从案件细节上寻找恰当的、具有充分说服力的可从轻处罚的情节;这些都是最终导致本案从轻处罚的原因。
2、杨有昌贩卖、运输毒品、赵有增贩卖毒品案
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长期从事化学品研制、生产、销售及化学品出口贸易工作。2015年4月,杨有昌租用江苏省宜兴市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的设备、场地进行化学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其间,杨有昌雇用他人生产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简称5F-AMB)在内的大量化工产品并进行销售。同年10月1日,5F-AMB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2016年1月,赵有增与杨有昌在明知5F-AMB已被国家相关部门列管的情况下,仍商定杨有昌以每千克2200元左右的价格向赵有增贩卖150千克5F-AMB。同月22日,杨有昌根据赵有增的要求,安排他人将约150千克5F-AMB从宜兴市运送至浙江省义乌市,后赵有增将钱款汇给杨有昌。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杨有昌用约1千克5F-AMB冒充MMBC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后在李某某安排他人寄出的邮包中查获477.79克5F-AMB。2016年8月和9月,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先后被抓获。公安人员从杨有昌租用的中宇药化技术有限公司冷库内查获33.92千克5F-AMB。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有昌明知5F-AMB被国家列入毒品管制仍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赵有增明知5F-AMB被国家列入毒品管制仍大量购买,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杨有昌贩卖、运输5F-AMB约184千克,赵有增贩卖5F-AMB约150千克,均属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杨有昌、赵有增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裁判已于2019年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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