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9-18 20:03:04

祖父母能否追索抚养孙子女的抚养费?



邵某系韦某的母亲。2017年11月1日,韦某与刘某生育儿子小韦;2018年12月18日,韦某与刘某登记结婚。2020年1月8日,韦某与刘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后于2017年11月1日育有一子小韦,归男方抚养,随同男方生活;夫妻无共同财产的处理。


实际上,从2019年5月始,小韦的母亲刘某就已离家,从此未再回家,此后小韦都是和他的奶奶邵某共同生活,韦某仅给付少量生活费,刘某未曾支付过任何费用,故邵某诉至法院要求小韦父母支付其照看孙子生活期间的相关费用。


判决结果:
被告韦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邵某33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作为小韦的父亲韦某、母亲刘某,对小韦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不因二人离婚而消除;韦某、刘某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抚养能力而未尽法定抚养义务,邵某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小韦的义务,但邵某却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实际与小韦生活,负责小韦日常衣食住行,上述抚养行为系代替韦某、刘某履行,由此形成的无因管理之债即邵某因此花费的必要的抚养费用,韦某、刘某应予给付。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2019年5月后,邵某独自带着小韦回乡下生活,本院结合小韦的生活地、本地的消费水准、工资收入等情况,酌情认定为每月1500元,期限自2019年5月起,计算至2021年2月份共计抚养费33000元。


法条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由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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