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海报,字体侵权如何认定?
【事由】
近年来,关于字体侵权的案例屡见不鲜。没有得到授权擅用他人的字体进行商用,这种侵权行为必然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A公司是一家字体设计公司。该公司与一家在上海本地搞设计的B公司合作,将专有字体授权给对方使用。B公司以此为基础为客户设计了海报等作品,并用于参展、宣传等。
前段时间,A公司的工作人员意外发现,C公司改编了B公司的设计海报图片,并进行商业使用,在这些改编产品中,还包含了A公司设计的不可编辑字体图形。A公司在与B公司沟通后,得知这属于C公司的私下行为,并未得到任何的授权。
由于C公司始终拒绝赔偿,A公司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说法】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王丹律师认为,依据《著作权法》 (2020修正)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的除外;(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
同时,该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A公司的字体是自创体,不是大众使用与通用的,并在其中承赋了创造性因素,或者A公司根据通用字体而编缉出版的字贴、字模等,并申报了相应的保护,则具有了版权,如果被他人盗用则会涉及侵犯著作权。故C公司在未经B公司授权,当然更没有经过A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改编B公司的设计海报图片,其中包含A公司的不可编辑字体图形,并且通过商用牟利,属于上述侵犯A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并且C公司改编了A公司的不可编辑字体图形,也侵犯了A公司的作品完整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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