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0-15 19:31:18

民警规劝下投案,是否应认定为自首?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马某开车路过广场时,见李某等人正在殴打自己的朋友王某,马某便开车撞向李某,致李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案发后,马某畏罪逃到上海市躲藏。此后民警多次到马某家向其家人宣讲党和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让马某家人规劝其投案自首。马某的家人深受感动,主动与受害人协商赔偿问题,并一次性赔偿了受害人医药费等4.9万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次年1月马某在家人陪同下来到县公安局派出所投案自首。

以案释法
根据刑法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本案中认定的关键在于马某是否属于自动投案,根据最高法《解释》和《具体意见》的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马某成立自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还包括: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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