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直播喝农药身亡,这些“帮凶”该当何罪?
这两天,微博热搜一则消息令人震惊心痛,网红罗小猫猫子在直播中自杀,经抢救无效去世。10月16日,网红罗小猫猫子家人接受媒体采访表示,直播间的人起哄最终导致悲剧发生。在直播中,有部分网友弹幕留言怂恿网红自杀,其母亲称将追究起哄者法律责任。这些起哄者是否构成犯罪?需要对死亡承担责任吗?我们先来看一个类似案例。
情侣吵架
一人去世一人入狱
李某与闫某为情侣关系,后李某得知闫某已有婚史。一日,李某与闫某在酒店见面。在酒店,李某以闫某隐瞒婚史为由提出分手,并要求闫某偿还交往期间费用,闫某要求李某补偿其怀孕流产造成的伤害,二人发生争吵。闫某表示如果这样,她就不活了。李某说不活就不活了,他陪她一起。当晚23时左右,李某与闫某从酒店楼梯上到酒店楼顶,李某在前,闫某在后。
到达楼顶后,楼顶有护栏,闫某说她上不去,让李某帮她找个东西垫脚。李某找到一张桌子并搬到护栏边上。桌子搬好后,李某让闫某先跳,闫某让李某先跳。李某就爬上护栏,做出要跳楼的假象。
李某看到闫某踩上桌子翻越护栏要跳楼时,就从护栏上下来,跑向闫某那边,想制止闫某跳楼。而此时闫某身体已经翻过护栏外,双手抓着护栏上的铁丝,双脚悬空。
李某抓住闫某双臂试图将其拉上来,并大声呼喊救命,持续了一会儿后,闫某松开双手,李某无力坚持,闫某从楼顶坠落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漠视他人生命,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虽不构成教唆
但属于帮助他人自杀
教唆自杀,是指行为人故意采取引诱、怂恿、欺骗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的行为。李某在供述中称闫某“对我说如果是这样她不活了,我就回答不活就不活了,我陪你一起去。我就问她去哪里,她就说去楼顶,我就回答你先走,闫某就对我说让我先走,于是我就开门出去往楼顶走,闫某跟着我上去”。
旅馆案发时楼梯间的监控录像可以证实在上楼顶时,确实是李某在前,闫某在后,与其供述一致。闫某跳楼时,其有救助行为。根据李某的供述,其并没有教唆闫某自杀,而是闫某主动提出“不活了”并要去楼顶。
闫某作为一名心智正常的成年人,不可能轻易在短时间内被他人教唆产生自杀意图,但结合其案发前故意躲避李某不与他见面,到李某得知其隐瞒婚史后想办法联系上她相约见面,并发生争执的这一情感变化过程,不排除其因情感问题而产生自杀念头的可能性。因此,无法认定李某有教唆闫某自杀的行为。
现有证据虽然不能证实李某有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但足以认定其有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
虽然李某辩称其当时以为闫某只是赌气不会跳楼才去搬桌子的,但在经历了前期二人的争吵之后,其对闫某搬桌子的要求不但不拒绝,反而帮助她把桌子搬过去,且作势要从另一边栏杆跳下去,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被害人自杀的念头,也使得被害人顺利爬上栏杆并翻过去坠楼而亡,因此其行为属于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帮助他人自杀,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李某教唆他人自杀的证据不足。
该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的自杀行为,李某的行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起帮助作用,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李某案发后留在现场,待警察到现场后主动如实交代案发事实经过,可视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
很难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回到最初的问题,教唆别人自杀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被教唆者是否对自杀行为具有完全的人事能力、自杀的方式是否会侵犯到其他法益等情形具体分析。
首先,如果主播是缺乏认知能力的精神病人,情节严重的,“喊客”的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罪;但如果主播已有自杀决心,而“喊客”只是强化其自杀的决心,实务中很少能被定罪入刑,一般被认定为扰乱公共秩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起哄者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其次,根据刑法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直播间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具体结合网友起哄鼓动主播自杀对公共场所造成的影响,依法来认定起哄者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起哄者造成公众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则涉嫌寻衅滋事罪。
主播在直播中自杀,
平台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网络直播的管理者,直播平台怠于履行管理职责,在主播出现自杀倾向以及网友存在怂恿自杀言论时没有及时采取必要的屏蔽、关停措施,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为网红的离开感到心痛,或许当时口嗨的网友也没有想到是这样的结局。虽然法律是冰冷的,但是人心是温暖的。即使无法追究网友的法律责任,但是网友的行为无疑会遭受道德的谴责,或许他们的良心也终生难安。
提醒各位网友,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看似戏谑的行为,却可能影响着他人的生死。生而为人,善良为本,做一个善良的人,从言语开始,从我们敲下的每一个字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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