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法拍房”却住不进去 法院:强制腾退!
“法拍房”具备价格低、全现房、可按揭等优势,被一些亟需购房但资金有限的购房者青睐。但“法拍房”存在非空房、被占用、带租拍卖、腾房期长、腾退难等情况,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近日,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一套已经拍卖成交,但被执行人仍强行占有的司法拍卖房产进行了强制腾退并交付。
案情:房子被拍卖后拒不腾空
2019年8月,某银行向丽江中院申请执行华坪县某公司、刘某、子某、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委托拍卖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丽江市古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进行拍卖。今年7月20日,买受人李女士以最高竞价竞得该房产。
房产成交后,被执行人李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搬离,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丽江中院于9月6日发布腾房公告,责令被执行人李某限期迁出房屋。公告期满后,被执行人仍不腾退房屋。
10月11日,丽江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赵勇带领执行人员及法警,依法对该房产进行强制腾房,并现场交付给买受人。
释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只有2年
在“法拍房”交易过程中,恶意强占、虚假租赁、故意破坏等行为都属于妨碍执行行为,行为人如果不停止妨碍行为,法院将对责任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应当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该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效只有2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如果超过2年期限就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权利,所以大家碰到被执行人拒绝腾房时,一定要注意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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