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自己银行卡,未获利也要获刑?
如东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李某因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而构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办理了3张银行卡、U盾、电话卡出售给他人。后上述3张银行卡被犯罪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资金总流水达300万余元。
庭审中,李某供述自己因为信用卡欠钱太多无力归还,偶然的机会听到别人说办卡可以有好处拿才有了该案的犯罪行为。李某表示认罪认罚,并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如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等,采纳了公诉机关关于李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此,提醒大家:手机卡、银行卡、网络支付账号等切勿随意买卖,否则自己有可能会触碰法律的红线,最终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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