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从农村迁至县城,承包土地被村集体收回合法吗?
案件概况
王某某系重庆市巫溪县菱角乡某某村村民,在农村土地第一轮承包至第二轮延包时,分得承包土地8.5亩,其中水田3亩、山地5.5亩,山林约50亩。
1998年9月,王某某将其所有的约150-160平方米的房屋,折价10000元卖给同村的陈某某,卖房后就搬到县城内居住,并先后将全家人的户口迁出了四坪村。1999年1月,王某某将其承包的土地转包给了同村的陈某某等耕种。
2010年12月四坪村将王某某原承包的土地收回,发包给了陈某某,并与陈某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陈某某随后申请取得了该承包土地的林权证等。
王某某得知消息后,认为那本是自己家的承包地,村委会无权收回发包给他人。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严重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在与村委会、陈某某协商不能解决,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陈某某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原告的8.5亩承包土地的部分无效,陈某某返还他的承包土地和山林。
争议焦点
村民离开本村,户口迁出到县城,原承包土地是否可以收回?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已经取得承包土地的农民进城落户,并不会自动丧失已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以农民已经将户口迁入县城为由收回承包地。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某诉求,判决陈某某与四坪村民委员会签订《巫溪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涉及王某某原承包土地的部分无效,陈某某将王某某的承包土地、山林返还王某某。
实务分析
村民离开本村将户口迁往县城,原承包的土地村委会是否有权收回?
如今随着社会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落户,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民具有生活保障功能,虽然有些农民经商办企业在城市站稳了脚跟,主要以在城市的收入为其生活来源,但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多数存在农忙时间做农活,农闲时在外打工的情形。进城农民能否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呢?这是许多地方都存在的疑问,合肥律师刘志汉在此给大家分析如下,原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发包的耕地和草地。但在2018年修订后《农村土地承包法》,完善了对进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有非常重要的两点:第一点是,在农户进城以前,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第二点是,将原规定“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民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那么根据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进城农户对其承包的土地有哪些选择呢?我们把其总结后主要有这些:
一、是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
二、是自愿有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三、是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转包、入股的形式流转。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就不难看出,农民离开本村将户口迁往县城,村委会收回承包的土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就像前述案例中王某某那种,最终法院给予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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