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0-30 19:04:15

宠物犬小区路灯杆旁撒尿触电死亡,责任谁来担?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5日傍晚,孙某某像往常一样带着宠物犬出去遛弯。宠物犬按惯例来到了小区一盏路灯旁,抬起后腿对着路灯杆撒尿,不料想竟然如被电击一般倒在地上抽搐发抖。孙某某立刻将宠物犬送去某宠物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系触电而死亡。
事后,孙某某在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赵某某的陪同下,仔细检查了那盏惹祸的路灯,发现路灯杆已严重锈蚀,部分电线已裸露在外,存在严重的漏电情况。事发时,宠物犬刚好尿到了裸露在外的电线,导致触电死亡。此后,孙某某多次与小区物业公司赵某某协商,要求赔偿宠物犬损失和精神损失赔偿。但物业公司赵某某坚持以路灯杆电线裸露在外系台风等外界因素所致、非管理不善原因造成为由,只答应赔偿宠物犬部分损失费,其余赔偿诉求均予以拒绝。
8月20日,孙某某来到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宠物犬全部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万余元。

【调解过程】
赵某某解释道:导致小区路灯漏电除台风带来的持续暴雨影响外,灯柱长期受含有酸性便溺腐蚀亦是灯柱损坏的重要原因。其认为,孙某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宠物犬的全部损失费和精神损害费共计5万余元费用太高,故不接受赔偿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公司在明知灯柱受含有酸性便溺腐蚀、会使灯柱损坏的情况下,未积极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加以制止,长期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导致灯柱锈蚀的成因之一。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物业公司长期未对灯柱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及时养护,特别是明知台风暴雨会对灯柱安全破坏,并且在政府有关部门在台风暴雨来临之前三令五申要求排查安全隐患的大前提下,未组织人员及时发现灯柱安全隐患是导致灯柱漏电的主要成因。因此,赵某某以“导致路灯漏电除台风带来的持续暴雨影响外,灯柱长期受含有酸性便溺腐蚀亦是灯柱损坏的重要原因”的辩解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更不应将其作为拒绝承担赔偿的理由。
现有监控视频显示由于孙某某在遛狗时未将狗拴牢,导致其径直走向它熟悉的灯柱下撒尿,是未尽安全义务的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灯柱长期受含有酸性便溺腐蚀亦是灯柱损坏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可见物业公司不愿承担全部责任的诉求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经过多次沟通、协调,孙某某最终同意放弃精神损失费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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