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1-1 19:56:19

协议离婚后 对方反悔怎么办?


       当婚姻走到尽头,离婚的双方似乎总要将感情失利的不快转移到对共同财产的锱铢必较上。甚至离婚后,也会因为之前的财产分割而再起纠纷。那么协议离婚后,在财产分割等方面不满意可以反悔吗?对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又该怎么办?

  案例一
  拒不履行协议法院判决付款
  2018年3月,王某与杨某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商铺、轿车、挖掘机、旅社等归男方杨某所有,由杨某补偿王某财产折价款20万元,并于2019年3月31日前履行完毕;住房、理发店等归王某所有。
  2018年3月10日,杨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王某财产折价款15万元。此后,王某多次追讨剩余的5万元,但均遭到杨某拒绝。于是,王某将杨某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中,杨某辩称:“当时离婚,我把能变卖的都变卖了,凑了15万元给女方。之后,孩子生病,我又取了5万元现金给女方,20万元我已经支付完了。”但是,杨某却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说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杨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由杨某支付王某财产折价款5万元。

  案例二
  对财产分割反悔 法院不予支持
  2020年4月,黄某与张某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载明:夫妻共同财产商品房一套归女方张某所有,黄某自愿放弃分割;共同债务55万元(商品房按揭贷款40万元、装修费15万元),由张某负责清偿其中的47.5万元,黄某负责清偿7.5万元。
  离婚后不久,黄某以按揭贷款根本没有40万元,仅是26万余元为由,将张某起诉至大姚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补偿自己财产折价款14万元。
  庭审中,张某辩称:“男方所说按揭贷款没有40万元并不属实,26万余元仅为本金,剩下的159期利息难道不用偿还吗?”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某未举证证明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及胁迫情形,该《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
  2018年7月,是黄某到银行办理的30万元按揭贷款,其是知道且应该知道贷款明细的。现黄某主张让张某补偿其财产折价款14万元,不属于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因此,黄某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释法
  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3年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
  该解释第八十四条明确,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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