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1-2 20:40:02

为保护秧苗被压插秧机下,受伤后谁来赔偿?


老刘和老李本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邻居,平时也经常串门帮忙,最近却闹得不太愉快。老刘为了多种秧苗把原本2米宽的机耕路改成了1.4米,影响了老李农田机械的正常通行。
老李心中暗自不爽,驾驶插秧机从机耕路行驶时,将老刘家的秧苗毁了大半,村委干部要求老李将秧苗补起来,老李认为是老刘擅自将道路改宽导致了秧苗的毁损,老刘告诉老李,只要在两米以内农耕机可以随便走,但是两米以外的秧苗需要补种起来。老李虽口头表示同意,却没有做一些补救措施。
这天,老李再次驾驶手扶插秧机从老刘承包的耕种农田经过时,老刘以其未能补种压坏的秧苗为由阻止其通过,双方发生纠纷,后老刘倒伏在手扶插秧机下,周围邻居报警直至公安机关处警人员到达。老刘为此支付了一笔医疗费,由于当时没有直接的物证与人证,公安局将老刘的伤势定性为轻伤,并对老李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老刘为将自己受伤住院的钱要回,将老李起诉至法院。而在对案情的分析过程中,老刘与老李对事情经过的描述并不一致。老李说:“我开着插秧机从北边过来的时候,老刘就突然躺在我前面,我大喊着我的插秧机没有刹车,老刘就一直往前滚,我后来把插秧机停下来了,老刘就趴在我的插秧机地下,他的安全帽顶住了插秧机的地盘。”老刘说:“当时我站在田埂里,我对老李说别压坏了我秧苗,再想办法呗。老李说你不让开我就撞死你。我当时蹲在那里,没有来得及让开,他的车就冲过来了,我脚下一滑从蹲着变成倒坐在地上,老刘的插秧机地板就压在了我的左前胸。”

法官说法:
综合纠纷的起因、发生经过,由老李对老刘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
如东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老刘因老李压坏秧苗而阻止其继续前行,双方发生争执,并在争执过程中因老刘不慎倒地,老李插秧机制动不及时以及未有效避让而导致老刘受伤。老刘作为成年人,应该能预见其阻拦在行驶过程中的插秧机前所面临的风险却依然以身阻拦;老李明知自己的插秧机无制动装置,在插秧机行驶时见老刘滑倒也未能有效避让,最终导致老刘被插秧机底部浮板所压。老刘、老李二人对双方间发生争执并最终致使老刘受伤后果的出现负有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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