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1-10 19:27:31

骑摩托车出事故身亡 家属起诉要退款 法院:支持!


案情
销售不合格摩托车被起诉
2018年,杨某在某摩托车经销店购买了一辆正三轮摩托车。1个月后,杨某驾驶该车在行驶途中翻下坝埂,造成杨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所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系统不合格。
据此,杨某的家属将摩托车经销商告上法庭,要求退回购买摩托车货款。
原告杨某的家属诉称,依据楚雄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鉴定意见报告书中,“该摩托车制动系统不合格”的鉴定结论,说明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制动系统不合格的产品缺陷,且被告销售产品时未排除存在的安全风险,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摩托车经销商辩称,杨某系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身亡,被告销售给杨某的正三轮摩托车出厂前经过质量检查。此外,杨某所购买的车辆制动系统为可调节式,不能排除杨某在购买后的使用中,自行调节了制动系统,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不论是摩托车生产厂家还是被告经销商,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判决
卖方退款 买方退还摩托车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该案中,死者杨某向被告经销商购买了正三轮摩托车,事故发生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该摩托车前轮制动手柄无储备行程,导致前轮在制动手柄的有效行程内不能产生有效制动效能,主要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制动系统不合格,严重影响正常使用。
被告向原告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摩托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且该摩托尚在三包时间范围内,故原告要求退货,由被告退还购车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某摩托车经销商退还原告杨某家属购买摩托车的货款,原告将案涉摩托车退还给被告。

释法
质量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该案的法官指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但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该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赔偿损失,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法官提醒,在购买商品时,要认真查验产品信息,查看产品是否有清晰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说明、三包证书、保修证书及所售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相关手续是否真实有效;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看产品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行业的标准;详细检查商品是否存在瑕疵缺陷。
付款后要及时索要发票、合同等凭据作为购买来源的证据,没有纸质凭证的,要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等,一旦发生纠纷,可有效防止销售者或生产者因其无相关票据拒绝承认系其生产或销售,更好地维权。如果发现票据上的产品名称、批号等与实际产品明显不一致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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