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帮人开门,没想到玻璃门突然破碎伤了人,谁之责?
陪邻居选购洁具,出店门时帮忙开门,不料玻璃门意外破碎伤了人,这场事故责任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去年8月,陈女士因家里装修需要,邀请熟悉家装的邻居李师傅帮忙挑选卫浴用品。他们来一家店铺选购洁具,询价后未挑到心仪商品,李师傅率先走出店铺,用手向内拉开玻璃门等待陈女士一同离开。就在陈女士准备出门时,玻璃门突然发生破裂,掉落下来的玻璃划伤了她的小腿。
意外发生后,各方当事人就陈女士人身损害赔偿多次协商无果。陈女士遂将该店铺诉至路桥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而店铺方则称本次事故是李师傅的责任,要求追加其为第三人。
庭审时,李女士认为其自身不存在过错。第三人在帮助其开门的过程中,没有踹门、暴力拖拉等不当行为,玻璃门是在正常使用下破裂的。而被告作为商家,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普通玻璃,且未在玻璃门上安装任何阻力装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她认为被告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店铺方辩称,涉事的弹簧玻璃门已使用三年左右,每天进出顾客很多,均未发生事故,因此不存在安全隐患。陈女士走出店门时,李师傅将门向里拉到60、70度后突然放开,导致玻璃门与陈女士发生碰撞后脱落。因此本次事故系李师傅操作弹簧玻璃门不当所致,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李师傅认为,称其开门过度回弹发生碰撞导致玻璃门破裂,证据不足,玻璃门破裂是自身质量问题。此外,被告安装的玻璃门不符合《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未使用钢化玻璃,导致掉落的玻璃划伤李女士。
法院审理认为,店铺方作为对外开放经营的场所,其有义务保障到店顾客的人身安全,因其玻璃门脱落划伤原告,造成原告人身健康受损的损失,店铺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按照《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被告店铺方应在其店铺出入口部位安装安全玻璃,而被告实际安装的并非安全玻璃,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于原告的损失,店铺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三人不承担责任。
经法官释法明理,最终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店铺方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李师傅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开门是日常生活中再正常不过的一个动作,没有特殊情况或已经明确提醒的情况下,不能苛责开门者在打开门时注意开门的角度以及动作的大小等,故本案中店铺方辩称第三人应对于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乐于助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李师傅热心帮助他人,展现了良好社会风气,值得肯定与保护。法律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应坚定保护善人善举,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司法审判中,不能因一场意外,寒了乐于助人者的心。
法务代理、法律服务、法治维权优选大同法制网(www.dtfz.net)更多资讯关注大同法制网公众号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