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私房钱”算隐匿共同财产吗?能分割吗?
我们经常在各大视频网站上看到这样的搞笑视频,老公想尽各种办法藏“私房钱”,但不管藏哪,都被老婆发现。在实践中,如果夫妻离婚了,能不能分割对方的“私房钱”呢?
有这样一个案例,小红(女)与被告小绿(男)于2001年2月14日登记结婚,两人均为离异再婚,婚后也未生育子女。但好景不长,两人婚后经常因为日常琐事而吵架生气导致感情破裂,2013 年上半年无法再共同生活。2014年两人分居。小红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小绿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也一直未见好转。2015年1月,小红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小红攒了很多“私房钱”存在银行,婚姻存续期间,小红于2013年4月30日将该账户内的20万“私房钱”偷偷转给小红的弟弟小黑,但小绿不知情。
现在,双方离婚,小绿能否要求分割小红的这笔“私房钱”呢?实际上,这就涉及到“夫妻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问题。首先,我们要判断这里的“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红主张,该笔钱属于其经营饭店所得收益,小绿则认为小红名下的银行存款是婚前出租房屋所得。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对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属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既然”私房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都可以获得,那在本案中该如何分割呢?《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小红偷偷转20万给小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对于小红名下的该笔存款,小红可以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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