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单加盖了公章,公司为何不用支付工资?
2021年11月10日,如皋法院速裁庭法官就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进行回访,原告吴某表示,看了法官的判决书我也能理解,我不上诉了,希望能够早日拿到拖欠的工资。
2016年至2018年间,王某借用甲公司的名义承接了宁波某高速互通工程,吴某在该项目上做材料员,2019年经过结算,王某出具了欠条一份,确认欠吴某工资15.6万元。吴某怕日后要不到工资,又要求王某加盖了甲公司的公章。两年过去,吴某的工资一直没有着落,因此将王某和甲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庭审中,甲公司表示王某只是借用其公司的资质承接工程并没有授权其招用工人,欠条上加盖的公章也并非公司的公章,不同意支付工资。吴某则表示,该项目是甲公司承接的,他在工作期间也多次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联系工作,他就是甲公司的工作人员。承办法官从公安部门调取了甲公司所有登记备案的公章样本进行比对,发现欠条上的公章确实与甲公司的备案公章相差较大。同时,吴某也承认此前招工、支付工资、结算都是与王某商谈,公章也是欠条出具一段时间后,另行要求王某加盖的,并没有和甲公司确认过该公章的真实性。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不需承担责任,工资由王某支付。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进一步扩大,农民工追要工资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在主张工资的过程中也踩了不少“坑”,法官在下面做了一些总结,提醒大家注意。
一、欠条落款警惕“证明人” “经办人”。笔者审理的多起案件中,被告以自己只是记工的、“经办人”并非欠款人为由进行抗辩,而被告所指认的“老板”又以其本人未与原告结算拒不支付工资,造成工人无法顺利主张工资或者需要补充更多证据才能获得支持,增加了工人们的诉讼成本。
二、注意核实公章真伪。各种项目、工程中私刻公章的事件频频发生,在加盖公章后应当尽可能地对公章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或者要求加盖公章的人员签字,例如以下几种:私自编号的公章,如“XX公司(1)”“XX公司(2)”;项目部公章,如“XX公司 XX工程XX项目部”,这些均不属于公司正式用章。
三、接收“红条”需谨慎。部分建筑公司为缓解资金压力,会印发金额固定的借条或欠条用于支付工资,凭借公司的信誉,这些“红条”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流动性。但审理中也发现,有人利用农民工的文化水平较低、信息来源闭塞等特点,虚构并不存在的公司印制“红条”,造成工人用欠条换“红条”后,“红条”无处兑付,又没有欠条能够证明欠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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