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社保离职后反悔,要求单位赔偿,法院支持吗?
案件概况
2015年7月份徐某某入职到江苏某某汽车有限公司处工作,双方约定每日工资100元,但公司没有为她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0月,徐某某以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等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未缴社保公司称系徐某某自愿放弃社保,徐某某自己给公司签署了放弃社保的《申请》,申请里写明“本人自愿放弃在南京交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自愿承担因未交纳社会保险所产生的后果。如因国家政策规定必须交纳或本人原因需补交社保,涉及滞纳金部分全部由本人全部承担。”
徐某某对公司提出的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不予认可,称是公司要求在入职时都要求写该申请,如果不写不让进厂。徐某某离职与公司就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未能协商解决,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徐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节假日工资11500元、高温补贴1200元、赔偿社保损失40000元、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24991元。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和员工放弃社保,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社保损失赔偿?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给徐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徐某某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公司应当向徐某某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但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查明,徐某某明确其在户籍地已经交纳了十多年社会保险费用,认定徐某某向公司出具的放弃缴纳社保费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以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为由离职,主张公司赔偿其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最终二审法院没有支持,只是判决支持了加班工资6550元、经济补偿14552.07元、高温津贴1200元。
实务分析
第一,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是否就能免除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法定义务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系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保障,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用,既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使员工是心甘情愿向单位承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义务仍然不能得到免除,现实中单位手拿员工写的向单位放弃社保的申请,一旦员工反悔举报或社保征缴部门稽查发现后,责令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仍然逃避这些法定义务,因此用人单位对此要引起重视,以免将来要承担补缴或赔偿损失的沉重负担。
自愿放弃社保离职后反悔,向单位要求赔偿社保损失,法院支持吗?
第二,员工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用人单位是否还要向员工赔偿未缴社保的损失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参加社保按期缴费不仅是单位法定的义务,也是劳动者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放弃社保无论是单位还是劳动者,这都是没有依法参保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那么放弃社保单位是否一律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劳动律师刘志汉认为,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员工放弃社保,即使签署了类似于承诺书等,签署承诺不是员工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迫不得已,这样情况下单位是违法者,对此给员工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如果不属于前述情形,而是员工自己情愿不参保缴费,譬如有的自己在其它地方已缴费,或者为了多得一些收入,也就是要求单位不要给他交社保,而是把交社保的钱发给自己,即使不能全发给自己发一部分也可以,这样情况下目前有些地方法院,就认定为员工自己真实意思表达自愿不参保,对此再要求单位赔偿社保损失,一般都很可能不予支持,就像前述案例中,徐某某在主张要公司赔偿未缴社保损失4万元,最终二审法院以她在其它地方已参保缴费,且一直对单位未为她参保没有提出异议,且签署了申请,最后对她要求赔偿损失没有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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