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不愿意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能否变更抚养权?
离婚的纷争,总结起来无外乎两大类型: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问题。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往往都是跟从一方生活的,但是在离婚后,因为各种原因,也常常出现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由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关于原告钟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据判决书显示,钟某和王某两人曾经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10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2020年3月5日,王某搬离与钟某共同的住所。2020年4月24日,法院判决两人的婚生子女中,判令钟某浠由爸爸钟某抚养,钟某泽由妈妈王某抚养。
这是夫妻俩因孩子第一次在法庭上相见。但因种种原因,虽然法院判决后,两个孩子仍由钟某一人抚养。
然而,在2020年9月14日,王某到钟某泽就读的学校门口,意图强行将钟某泽带走,并将钟某泽的书包扣留在其车中,这又是为何
为了孩子的抚养权,曾经的夫妻第二次对簿公堂,钟某将王某告了,请求法院判决钟某泽由钟某直接抚养。
据钟某庭上陈诉,法院判决钟某泽由王某抚养后,但钟某泽不愿意和王某生活,因此事实上两个孩子一直由钟某抚养,王某对两个孩子也不闻不问,没有履行法定抚养和监护的责任,也没有支付孩子的任何费用。
为了让孩子有个健康的生活环境,钟某请求法院判令钟某泽变更为由钟某直接抚养。
事实真如钟某所言,王某对孩子不闻不问?对于钟某的控诉,王某称事实并非如此。王某辩称不同意钟某的诉讼请求,不同意变更抚养权,原因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钟某有严重的家暴恶习,游手好闲,没有收入来源。
王某辩称,两人离婚后,法院判决钟某泽由王某抚养,但孩子一直没有随王某一起生活,其原因在于钟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才导致孩子不能跟随王某生活。钟某多次到王某工作地点索要财物,影响王某生活和声誉。
王某辩称自己并不是没有关心孩子,反而多次探望孩子,并购买生活和学习用品,力所能及地关心孩子成长,并积极配合钟某为孩子更改姓名。因此,钟某所诉均不属实,请求法院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定以下事实:
原被告原系夫妻,二人于2019年1月10日在金堂县民政局协议离婚。二人育有一女一子。离婚后,原被告仍然居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内,共同抚养两个子女。2020年3月5日,原被告发生矛盾,被告搬离办理上述居所。
2020年3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钟某浠随原告生活,钟某泽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自行承担。
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至今,钟某浠、钟某泽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偶尔带孩子外出玩耍、购买学习生活用品。期间,被告配合原告为孩子办理更名手续。
因原告未将钟某泽交由被告直接抚养,被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向原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原告称只要孩子愿意跟被告走,就予以配合,并让被告自行到孩子就读的学校接孩子;被告于2020年9月14日下午到钟某泽就读学校门口接孩子,钟某泽不愿意跟被告走,僵持不下遂报警处置。同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索要孩子抚养费,二人再次发生纠纷并报警处置。
庭审中,法庭征求钟某泽意愿,其表示一直跟着父亲生活,跟父亲关系更好,愿意继续跟着父亲生活。
原告提交了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和公司银行流水,用以证明其有收入足以抚养两个孩子。被告未到庭应诉,仅在庭前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和其陪伴孩子的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虽然生效的民事判决确定钟某泽由被告直接抚养,但判决生效至今,钟某泽实际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原告具备抚养能力,不存在不宜抚养子女的情形。钟某泽已经年满十周岁,具有相应的识别和表达能力,被告到钟某泽就读学校准备接其随本人生活时,钟某泽不愿意跟随被告;庭审中,本庭反复询问钟某泽,其均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
被告未到庭,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为了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充分尊重孩子意愿,原告要求直接抚养钟某泽,本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钟某泽由原告钟某直接抚养。
夫妻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的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出于对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可以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那么出现哪些情形时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权变更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犯罪被劳动教养、被逮捕 、被收监服刑或较长时间出国无法直接抚养等。
二、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形式:
1、双方协议变更。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
2、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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