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有什么区别?
一段时间以来,一线公安民警在执法执勤中遭受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等事件时有发生。过去,袭警行为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据悉,《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公务罪进行了修改,增设袭警罪,通过单独设置法定刑的方式明确了暴力袭警行为与一般妨害公务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的区别。
总体来说,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相比,主要在罪名、犯罪构成方面存在差异。
袭警罪保护的对象专指人民警察,而妨害公务罪所保护的对象为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袭警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袭击”,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表现为“暴力阻碍”。暴力袭击可能伴随着故意伤害、人身攻击等行为,而暴力阻碍的方式并非故意伤害、进行人身攻击为必要条件。暴力袭击警察的主观恶性是大于暴力阻碍公务人员执法的。行为人以暴力袭击或以暴力相威胁警察,其主观往往带有故意伤害、人身攻击的意图,且常伴有伤害后果的发生。如伤害结果达到轻伤以上的,那么行为人的暴力袭警行为将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外,如果行为人在袭警过程中,一并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杀人、抢劫枪支等行为的,也将构成相应罪名,受到相应刑事惩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特别强调了对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法律保护。
另外,袭警罪和妨害公务罪在量刑幅度上也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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