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1-20 18:34:04

男子因太能吃被自助餐厅拉黑!商家拒绝消费合理吗?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11-20 19:05 编辑


吃得太多也有错?近日,湖南长沙的康先生就因为太能吃被一家餐厅“拉黑”,禁止他和朋友前去消费,相关话题冲上了热搜。“大胃王”康先生觉得很委屈,网上也掀起了一番论战。

事件回顾
近日,湖南长沙的康先生投诉,他因为吃得多而被长沙韩大地海鲜烧烤自助餐厅拉黑,不允许他前去消费。康先生说,自己第一次去这家餐厅时,想挑拣一些去毛比较彻底的猪脚,遭到店员的制止,康先生就把一盆猪脚直接端上桌,吃了三斤多,双方闹了不愉快。
第三次光顾此店,康先生带上了自己的朋友,两人吃了七八斤的虾,把台面上的虾都吃光了。康先生强调,七八斤是去壳前的重量,只不过虾壳堆起来显得量多。第四次去消费,康先生把桌上的羊肉串全拿走后,工作人员直接对康先生表示“下次别来了”。
之后,康先生团购消费券再次进店,他和朋友的消费请求遭到了商家拒绝。工作人员表示:“我们老板说了,哪个接待他,哪个赔钱。” 当被质疑,“你开的是自助餐”的时候,店家情绪激动地表示,“我是私有企业!”
工作人员还表示,店内的就餐须知明确标明了“尽情享用,请勿浪费”。康先生则觉得很不满,表示自己“也没浪费啊”,认为店家“歧视我们吃得多的人”,是店家“玩不起”。店家则表示,不接待作为美食主播的康先生。作为顾客存在恶意消费吗?作为商家可以择客拒客吗?此事二者究竟谁存在过错?

专家分析
商家有权择客拒客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孙维飞认为,就这起案件而言,商家和消费者都不存在问题。“顾客可以选择在或者不在这家店用餐,商家也可以选择与或者不与这名消费者订立合约。”一般来说,商家可以选择或者拒绝客人,但是如果存在性别、地域等歧视行为时,商家的拒绝接客行为就不被允许。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家是否有权拒绝顾客消费,取决于法律规定的强制缔约义务,是否符合习惯法则,是否违背公序良俗。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仅就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情况设定了不得拒绝的强制缔约义务,例如《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用电、水、气、热力的,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因此廖立认为这起事件中不在法律限定的强制缔约范围,商家有权拒绝康先生消费。
商家并没有义务接待上门的每一个人。相关法规中的自愿原则,即赋予了商家自主经营权,这其中包含了商家有权选择自己提供服务的对象。在本起事件中,若商家在康先生购买消费券之前就已经向他告知“您已被拒入,即商家的要约排除了康先生,那么康先生购买消费券的行为也不构成承诺,在此情况下,双方间的合同未成立,商家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已预付不应禁止消费
然而当消费者已经事先于网络平台购买了商家出售的优惠商品,再拿着订单前来核销使用时,商家还能够拒绝消费吗?
商家以“客人吃太多”、“私人企业亏不起”等理由拒绝已经购买了消费券的顾客前来就餐,实属不妥。无论是《民法典》合同编,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规定,合同主体间或经营者与消费者间进行交易,都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商家与消费者间亦是一个餐饮服务合同关系,商家以“出售消费券”、“自助就餐”等方式提出要约,消费者购买消费券的行为则应当视为承诺。“商家对于已经购买了公开发售的消费券的顾客,具有履行合同(提供餐饮服务)的合同义务,不能随意解除合同(拒绝提供)。
按照一般的交易习惯,商家在团购网站发布了团购信息,且没有特别标注前往用餐的限制条件,比如对消费者的身高、体重或最大食用限量有限制声明,则当消费者预付完款项,商家已经接单的情况下,商家不可以再以事先未标明的条件、理由拒绝提供服务,否则商家就涉嫌违约。
如果消费者已经完成了预付,但是商家却不让对方消费就不行。“既然已经订立了消费合同,商家就只能选择‘认栽’,但是可以向消费者明确拒绝再次提供服务,技术条件允许也可以在网络平台将消费者‘拉黑’,拒绝对方购买订单,避免损失与冲突。”
“大胃王”直播存在不妥
作为一名美食主播,康先生在店内吃饭时进行直播,店家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康先生消费呢?直播有商业性质和非商业性质的区分,若是商业性质,店家肯定有权利拒绝,因为这时候直播者就不属于普通消费者的概念。而若是非商业性质,若未征得商家及周边其他客人的同意,消费者在餐厅内进行直播的行为也会有不妥。
如果直播行为涉及其他客人,则会有他人肖像权及隐私权的问题,也一定程度上涉及商家的自主经营权。因此播者尽量提前告知涉及的相关人员,并征得同意。若商家明确拒绝消费者在店内直播,应当视为商家和消费者的合同中包含了“禁止直播”的条款。而消费者若执意直播的,则商家有权制止,甚至有权解除双方间的餐饮服务合同,不再提供餐饮服务。
消费者进入餐厅消费应当以就餐为目的,否则经营者有权拒绝提供服务。康先生在餐厅开直播,相比普通消费者而言,会占用更多的就餐时间和场地,就自助餐而言甚至占用超常的食材。此外,他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倡导的价值取向相背,经营者有权予以拒绝。
如果消费者单纯地就是吃得多,那并不存在恶意消费的问题,但是如果吃了以后到卫生间吐了,再接着回来继续吃,就涉嫌恶意消费,这种行为同时也是对食物的浪费,应该予以拒绝和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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