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1-21 19:34:33

结婚半年就离婚,当初赠送的房产应该返还吗?


结婚当日订立“爱的合约”,男方自愿将房产赠与女方,无奈不足半年婚姻破裂,受赠房产又将如何处置?

短暂婚姻背后的房产风波
“男方自愿将XX房子过户给女方,我们将结婚相爱到老……”2020年1月,大民和阿惠(以上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并在先前拟定的《爱的合约》上签字捺印。大民和阿惠均为离异再婚,且各有子女,考虑双方孩子均日渐长大,两人协商确定原在大民名下的某房产归阿惠所有。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其中载明“XX房子是大民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阿惠单独所有”,并在浙江省岱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
但是大民的家人对此事坚决反对,同年4月中旬,大民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阿惠25%份额。大民赞同了房产份额分配方案,并希望阿惠也能接受,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大民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阿惠起诉到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而大民认为阿惠应将该房产返还。
涉案房产具有“彩礼”性质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拟定的《爱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也具有彩礼的性质。

女方返还房产,男方经济补偿
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于阿惠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大民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现大民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法院予以支持。
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具有彩礼性质的房产理当以折价款的形式予以部分返还,且离婚后无所依靠的阿惠将面临独自抚养幼女的生活困境,从适当照顾妇女合法权益考虑,酌情确定由大民一次性给予阿惠13万元的经济补偿。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阿惠与大民离婚;阿惠将房屋返还给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人民币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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