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遭遇家暴,法院打官司孩子的证言可信吗?
家暴具有隐蔽性,往往发生在家庭之中,因此目击证人的范围其实是有限的。而孩子目睹家暴的可能性是极大的,那么孩子的证言可信吗?法庭会采纳孩子的证言吗?我们在实践中有以下两个真实的案例,但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我们来看看法院这么做的理由是什么
案例一:
姚某和王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两个孩子,分别为王某一和王某二。婚后,王某多次殴打姚某,王某一、王某二目睹了王某殴打姚某的场景。后来姚某提出离婚,并主张王某构成家暴,要求王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和姚某的两个孩子都出庭作证了,当时他们均已成年。法庭采纳了两个孩子的证言,并结合其他证据认定王某构成家暴。
但在案例二中,法庭却没有采纳孩子的证言。案例二到底是发生了什么呢?
案例二:
钱某和杨某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杨某二。杨某经常打骂钱某和杨某二,但钱某为了家庭一直忍让。但杨某某却变本加厉,后来钱某没办法只好和杨某分居。后来,钱某提出离婚,并主张杨某构成家庭暴力。
这个案件在庭审中,杨某二也出庭作证了。当时杨某二已经成年。杨某二称:“我是原、被告之子,我出庭作证是为了证明我父亲即被告经常对原告进行打骂。2015年1月份某一天晚上,在西城区马连道路中新佳园X室房屋内,我父亲用强光手电照原告的眼睛,想把原告的手机抢走,因为被告觉得原告在给其他人发送信息。双方争夺起了手机,我起来给他们两人劝架,被告把我推开不让我参与此事,不让我管,最后原告报警,广外派出所民警来处理了此事。在2014年12月份,我和被告有次吵架,被告把我的被褥、枕头从窗户中扔了出去。2005年我上大学后,家里也常有被告打骂原告的行为发生,基本上每月都有一至两次被告对我和原告进行打骂的行为发生。1999年,被告对我母亲经常性打骂,把我母亲打的招架的力气都没有,我上前劝阻,被告力气太大,也经常被打。我上小学的时候,被告对我也经常拳脚相加,一有不满就情绪暴躁。我记得打我打的最厉害的时候是把我打的下半身青紫。在我四五岁的时候,被告把我叫到身边,有问题回答的不满意被告就扇我耳光。”
但以上证言却并未被法庭采纳。法官认为,杨某二与杨某之间有矛盾,因此其证言不予采纳。就杨某二的陈述来看,杨某经常殴打杨某二,因此不排除父子关系不合的情形,二人之间本就有矛盾。因此杨某二的证言可信度就降低了,法庭就没有采纳杨某二的证言。
从以上两个案例和我们实践中处理的其他案件来看,孩子的证言究竟可信不可信,会不会被法庭采纳,是要看孩子是不是存在以下情况的:
1、孩子是不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这个年龄阶段的孩子做的事情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这个年龄阶段其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出庭作证算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行为。这个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我们可以推断出来。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规定,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如果愿意随另外一方生活的话,法庭应当予以支持。也就是说,法律承认了年满八周岁的孩子知道自己想和谁一起生活,对自己的家庭生活状况有一定的认识。所以,我们也可以推出,年满八周岁的孩子出庭作证的证词法院是可以参考的。
孩子年龄太小可能证词可能不被认可
2、孩子是不是和另外一方存在矛盾。其实就是孩子是不是和施暴的一方关系不好,之前是不是存在一些无法调和的矛盾。如果存在的话,那么孩子的证言可信度就没有那么高,不一定会被采纳。
3、没有施暴的一方是不是承担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支出。如果孩子是跟随没有施暴的一方生活或者就算没有一起生活但是由没有施暴的一方承担孩子的日常支出,那么这种情况下,孩子的证言可信度也是比较低的。因为孩子自己不具备生存能力,需要依靠大人提供支持,而此时孩子要作出不利于对方的证言,这种情况下自然削弱了证言的强度,可能不被法庭采纳。
所以说,孩子的证言能不能被法庭采纳是在实践中是很复杂的,需要结合个案的不同情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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