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1-24 20:59:25

上台领奖情绪激动引发脑溢血,可以找主办方赔偿吗?


案例:
罗某受邀参加有奖看房活动,领奖后突发脑溢血造成七级伤残,活动主办方需要担责吗?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罗某的损伤后果与某广告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诉请予以驳回。
法院经审理查明,罗某受邀前往南京金牛湖某楼盘参加活动并看房。在有奖问答环节,罗某获得奖品一盒抽纸和一个毛绒玩具,上台领完奖回来落座时忽然晕倒。现场医护人员对罗某进行了紧急救助,救护车赶到后送医。之后,罗某住院治疗146日,个人支付医疗费共计35179.56元。经鉴定,罗某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为高血压的疾病所致,上台领奖事件可导致罗某情绪激动后血压升高,为脑出血的诱发因素。罗某右侧肢体偏瘫,肌力4级,属七级残疾。罗某认为活动主办方某广告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某广告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545280.84元。
一审法院判决,罗某因脑出血等疾病导致的人身损失,酌定由罗某自行承担85%,某广告公司承担15%。
某广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并表示基于人道主义考量,愿意补偿罗某5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活动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应当在合理范围内界定,一般包括软件和硬件两方面,如:活动现场设施等不安全,现场存在安全隐患而活动组织者未予排除,参加人遭受损害后活动组织者未及时救助等。本案中,根据罗某提交的病历,其患有原发性高血压3级且有两年余。某广告公司在有奖问答环节给予罗某小礼品并无过错。其因自身原因发生脑出血,不属于管理人或者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罗某的损伤后果与某广告公司的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发后,某广告公司拨打了120,相关人员也到现场救护,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鉴于二审中,上诉人某广告公司自愿补偿罗某5万元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二审撤销原判决;驳回罗某的各项诉讼请求;某广告公司补偿被上诉人罗某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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