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1-26 20:22:08

雇佣期间被第三人侵权,获赔后能否继续要求雇主补偿?


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保险公司按责任赔偿到位,自身承担的责任部分能否要求雇主赔偿?近日,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0年5月,被告张某雇请原告亲属李某到其家中建房,下午张某与李某一起外出到废品收购站出售废品,在途中李某与案外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因交通事故身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原告以机动车交通事故案由向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根据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合计40万元,交通事故一次性处理结束。后原告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中自身承担的责任部分应当由雇主张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张某抗辩,原告的损失已经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得到赔偿,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亲属李某与被告张某为雇佣关系,其受张某雇佣,在工作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到第三人王某侵害,其与王某为侵权关系,其可根据雇佣关系向张某主张权利,也可以侵权为由向王某主张赔偿,两者法律关系不同,受害人仅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起诉,原告已经以侵权为由另案提起诉讼,侵权人按照事故责任进行了全额赔偿,原告的权利已经得到保护,不得获得双重赔偿,本案中原告就同一损害再次以雇佣关系为由提起诉讼,难以得到支持,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一条款的实质是将侵权第三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定义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对于同一债权人负有以同一给付为标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即只要有其中一方承担全部给付义务后,受害人的实体权利得到保护。本案中原告亲属李某在被雇佣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第三人王某已经赔偿完毕,李某和雇主王某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也就归于消灭,原告就不能再以同一损害向被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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