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醉酒后在出租屋摔倒死亡,家属要房东赔偿
徐某一家三口从2018年1月份起租住在钟某位于遂昌县城自建房的三楼,一直以来,彼此关系较为和睦。该房屋一楼至三楼楼梯旁没有安装扶手或栏杆。2019年6月14日晚,徐某酒后不慎从楼梯上跌倒,因颅内出血于当年6月17日死亡。
当时与徐某同桌饮酒的朋友私下与徐某近亲属达成协议,给予他们人道主义补偿32万元,其近亲属承诺不追究同桌饮酒人员的民事责任。不过徐某的近亲属同时认为,因房东的房屋楼梯没有安装扶手存在安全隐患,致使徐某酒后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产生损失1484677.15元。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房东承担50%的赔偿责任。
被告房东钟某认为其不存在过错。首先,原告租住的房屋地面平坦、整洁,楼道宽度合理,楼梯坡度平缓安全,完全可以正常通行,不存在安全隐患。其次,徐某是严重醉酒后致伤,被发现后,已尽到房东应尽的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仍自行上楼回家,且其明知租住房屋的楼梯状态,但未能控制自己喝酒行为,妥善处置自己酒后事宜,对于结果的发生应承担大部分责任。被告将自建房屋用于出租,未安装楼梯扶手,一般情况下并无不当。但对于醉酒后的徐久亮而言,楼梯没有扶手对其危险性大于正常状态,在本案中当事人并无证据证实徐某当晚回家前曾头部受伤,结合徐某当晚状态及送医后的急诊记录、入院情况,法院认定徐某的死亡与被告出租房屋楼梯未安装扶手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被告房东钟某赔偿原告方4万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且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收益与负担是呈正比的。房东在出租房屋享受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负有安全保障和安全管理义务。就日常房屋建造而言,楼梯两边通常都有墙壁、扶手或栏杆,不仅出于美观,也是基于安全考虑。如房屋仅自家居住,楼梯是否安装扶手,他人无权干涉。但将房屋用于出租,面向市场。其房屋安全与否事关他人利益,房东有义务提高房屋安全保障措施。
本案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本案的关键在于徐某的死亡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本案中,被告房屋未安装楼梯扶手,增加了徐某酒后上楼的危险性,与徐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后法院酌定由被告赔偿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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