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课间打闹受伤,学校该承担责任吗?
陈某、王某与罗某均为某中学学生。一天下课期间,陈某与王某在教学楼走廊追逐打闹。陈某在追赶王某的过程中,不小心将罗某扑倒在地,导致罗某受伤。后罗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头部损伤、面部损伤、左眼挫伤。罗某的监护人以陈某、王某以及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王某对罗某的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陈某、王某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熟知下课休息期间活动应遵守的规定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但仍追逐打闹造成罗某受伤。罗某不是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伤,故学校不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对罗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在校学生因追逐打闹等行为造成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典型案例。一旦发生此类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呢?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按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学校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无过错的,无责任。
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如果学生的玩耍行为在正常范围内,由于偶然的、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过错。但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危险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学校不存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因此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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