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1-30 19:54:02

歌手汪苏泷翻唱《康定情歌》被起诉!民歌版权该归谁?

本帖最后由 大同法制 于 2021-11-30 19:55 编辑


事件回顾
据了解,2019年汪苏泷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节目中演唱了《康定情歌》,王洛宾后人王海成、王平发现,汪苏泷演唱的这首《康定情歌》的词曲与王洛宾记录整理的《康定情歌》的词曲相同,但署名为作曲吴文季、江定仙。
二人认为,这样的署名侵犯了王洛宾的署名权,而汪苏泷未经许可擅自演唱《康定情歌》的行为,侵犯了王海成、王平依法享有的许可他人表演的权利。双方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目前,该案已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消息一出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质疑“那以后还能唱汉乐府和诗经吗?”“民歌的整理者就享有民歌的版权?”
事实上,近年来因演唱民歌引发的版权纠纷不绝于耳。那么民歌的收集整理者是否对其收集整理的民歌拥有版权?对民歌进行改编的合法尺度是什么?在互联网时代该如何平衡好对民歌的保护和更广泛传播?

专家观点
民歌的版权如何界定?
民歌一般来说是指在民间流传的带有各民族风格特色的歌曲,这些歌曲在最初创作的时候往往没有曲谱,没有录音,无从考证谁是最初的曲作者和词作者,而是以口耳相传的形式,一传十十传百,一代传一代地流传,对于这类世代流传、原作者已无从考证的民歌,从著作权的角度来看,当属于公有领域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这类作品往往可以归结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和普通的文艺作品保护是有区别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体现一个民族或地区的传统观念和文化价值。“我国目前有一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这个《意见稿》中就将‘民间歌曲’列入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行列,并倾向于将此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特定的民族、族群或者社群。”
虽然民歌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当音乐家对这些流传在民间原本只能以口相传的民歌、民谣进行创作改编,使这些民歌能以曲谱的形式公之于众,并被歌者演唱,极大地扩展了原来的传播范围,音乐家对于其创作改编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在《康定情歌》这个案例中,吴文季到康定观察了解民情,听到了《溜溜调》的旋律,遂将其整理,改编或加工,江定仙为这首歌编配钢琴伴奏谱。“在这个版本的《康定情歌》中,吴、江二人进行了智力劳动,可以视作形成了改编作品,对于改编的部分享有著作权。”

收集、整理民歌可以视为拥有版权吗?
需要区别看待。“所谓收集,是指对民间流传的歌曲进行的记谱工作,即将民间歌手演唱的歌曲原原本本地记录成曲谱。”这种情况下,记录者只是以文字或符号记录了别人表演的作品,在记录中也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故对其记录的作品并不享有版权。
整理,是对其收集或别人收集的民歌进行简单修改,这其实是对原作品的改编行为,民歌的版权纠纷往往源于此类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
改编者对于其改编的内容享有著作权。如果大幅度修改,可能就不是原来的民歌,而是以民歌为素材创作的新作品了。
对于收集整理人而言,其享有的是收集整理后作品的版权,而不是原有民歌的版权本身。“在本案《康定情歌》中,这个歌曲‘整理’究竟是记录,还是进行简单修改的整理?如果只是记录、收集,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形成新作品,就不会对歌曲享有版权;如果是在整理过程中对民歌进行简单修改,这其实是改编。那么对于改编后的歌曲才享有相应的版权。”

对民歌既要保护也要传播
民歌作品具有特殊性,一方面它进入公有领域,另一方面它又与某一区域内的群体有无法分割的历史和心理联系。
对于世代流传、原作者已无从考证的民歌,从著作权角度来看,任何人都可以合法翻唱改编,但不得以歪曲、丑化、恶搞的方式演绎。“因为一个社会群体的民间曲调的著作权虽然不属于某一特定的成员,但又与每一个成员的权益息息相关,该民间群体中的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群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
民歌的著作权人在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其实任何人都是可以进行改编,从法律的层面来说,只要是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分裂民族感情,没有其他违规情形的前提下,都是可以的。”
在改编的民歌作品上,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何种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如果要改编和利用已经过音乐家重新创作的民歌,则需要取得音乐家的授权。
“对民歌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并不是禁止人们运用民歌作品进行正常的创作活动,也不是允许任何人对其进行垄断,翻唱改编民歌不是错,错在无视和践踏他人的合法权利,而这往往为流量和变现的急功近利所致。”随着社交网络和视频平台的扩张,网络翻唱作品爆发增长,有必要引入区块链等新技术,以解决巨量的知识产权登记、版权查阅、内容侵权监测和确权、知识产权保护和交易等痛点,既有助于维护原创权益,也便于人们基于已有文艺作品进行再创作。
著作权保护需要有限度,如果保护过度,则会消灭人们创作的热情。著作权的立法本意是以鼓励创作为前提。民歌作为民间文艺作品,是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文化瑰宝,我国1999年第一次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就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单列一项写入法律,并且规定了“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之所以要单独立法保护,还是为了民间的作品长久流传。在互联网发达的时代,这些作品甚至有机会能走向世界,这也契合中国文化‘走出去’的国家战略。所以对于民歌这类作品,不应滥用法律手段,让民歌能世代流传才是保护民歌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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