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法制 发表于 2021-11-30 20:00:05

前妻私自退保,前夫索要赔偿,离婚后保单怎么分?


说到离婚,首先就会想到财产分割,夫妻俩要对房子、车子还有其他财产进行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至法院来解决。
日前,颍东法院审理了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原被告当事人要分割的财产都是保险单。对于这样一种特殊的有价财产,看看法院如何判决。

案例一
前妻私自退保,前夫索要赔偿
今年6月,朱某某和丈夫杨某某10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个人经过协商,对名下的房子、车子进行了分割。
8月份,朱某某收到手机短信提醒,有两份保单需要续费。原来,6年前,她作为投保人给杨某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保单,每年分别交纳保费1500元和3500元,受益人为朱某某。朱某某心想,既然已经离了婚,就没有必要再继续给他交纳保费,于是就联系保险公司将这两份保单办理了退保。
谁知,杨某某得知此事非常生气,认为退保对他来说是一种损失,影响到他本来可以享受到的保障。他还觉得,朱某某应该事先和自己商量,就后续保费的交纳进行协商。朱某某私自决定退保,也没有将退还的保费分给他,是损害了他的个人利益。朱某某却觉得,保险是她买的,她是受益人,离了婚就没必要续费,退不退保她说了算。
杨某某一怒之下将朱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的财产损失共计2.4万余元。
近日,颍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的两份保险均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认定为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朱某某作为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应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经审查,两份保单的现金价值为8900余元,所以,法院判决朱某某返还杨某某4400多元。
说法: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单现金价值,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为未成年子女购买的人寿保单保险权益一般不能分割)。如涉及夫妻离婚,按《民法典》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分割。

案例二
前夫私自购买4份保险,前妻起诉要求分割
和朱某某与杨某某一样,颍东区的孙某某也因为保单一事,和前夫王某某闹上了法庭。不同的是,孙某某对王某某购买保单完全不知情,这又是咋回事呢?
原来,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某背着孙某某,从2003年到2020年,在某保险公司擅自购买了4份保单,共支付保费18万余元。直到离婚后,孙某某才发现这个事。她认为,王某某这种私自购买保单的行为属于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起诉王某某返还全部保费18万余元。
近日,颍东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认为王某某所购买的4份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婚生子女果果(化名),故应视为夫妻双方出于为子女利益考虑的赠与行为。此外,购买4份保险合同的前后时间跨度较大,并且保费总金额不高,并非短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即使孙某某不知情,也不应认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经法官调解,孙某某放弃了对这4份保单的分割。
说法:
购买保险是否涉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结合保险合同签订的时间、保险费的金额、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等考虑。如一方购买保险时,夫妻感情状况良好,法院一般认定投保人不存在侵害共同财产的故意。如投保人在感情状况恶化时投保,法院会根据保费的金额大小、投保人历史投保记录、投保习惯等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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