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感情破裂后分手,非婚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归谁?
情侣分手后,女方生下一子,孩子跟随一方生活,未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该如何支付抚养费呢?双方能断绝血亲关系吗?
案情回顾
浙江的张某(男方化名)与外省的赵某(女方化名)于2020年相识相恋,但几个月后双方还是分手了,未进行婚姻登记。
在恋爱期间,赵某怀孕并于2021年初生下一子。张某、赵某均认可孩子为双方所生。然而,赵某欲单独抚养儿子,并让儿子和张某断绝父子关系;张某也希望抚养孩子,并坚持如果不能抚养孩子,要有探视儿子的权利。双方就孩子的抚养问题产生纠纷,为此他们找到了浙江省杭州市临安於潜镇调委会。
调委会接到调解诉求后,马上了解了相关情况,发现男女双方身处两省,决定邀请於潜法庭共同进行线上调解。
调解员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当事人说明血亲关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通过调解员和法官的一番释法明理和耐心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张某一次性支付赵某生育补助费;孩子归赵某抚养,赵某自愿承担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双方还就探视权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至此,这起非婚生子的抚养、探视纠纷成功化解。
男女感情破裂后分手,双方争夺非婚所生孩子的抚养权!法律对此的规定是……男女感情破裂后分手,双方争夺非婚所生孩子的抚养权!法律对此的规定是……
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会出现男女双方在没有缔结婚姻的前提下生育孩子的情况,这就产生了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那么非婚生子女要如何抚养?非婚生子女及其父母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法律延伸
1、何为非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而在婚姻关系以外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现实生活中存在三种情形:一是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二是已婚男女和第三方所生的子女;三是被确认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2、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有何规定?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该纠纷中,女方经济条件良好,并希望独立抚养儿子,双方就抚养费用问题达成一致,为真实意思表达,合法有效。
3、不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是否享有探望权?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之间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更谈不上解除,此时还享有探望权吗?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多数判决均倾向于探望权的对象包括非婚生子女,其认为探望权是指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的父母在婚姻或同居关系解除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所享有的一种可在一定时间、地点探望该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的规定以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所有涉及探望权的规定都应遵循或按照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解释,不得与之冲突。
4、非婚生子女是否享有其生父母的财产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独立的继承主体,对于父母的遗产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如果父母立有遗嘱,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尊重立遗嘱人对遗产的安排。
此外子女的义务也是相同的,赡养义务不因为父母的婚姻改变而改变。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成年后也有对父母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有负担能力的非婚生子女,对于子女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亦有赡养的义务。
5、非婚生子女若父母有一方去世,孩子该由谁来抚养?
非婚生子女亲生父亲或母亲过世一方的家人,在法律上没有抚养义务,因为只有这个孩子的父母具有抚养义务。
此外,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同样没有抚养义务。实际上,如果这个孩子的父母健在一方没有经济能力,可能会通过法院或调解机构、调解机关来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工作,让他们帮助抚养,而这更多是站在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去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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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非婚生子女面临着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继承等诸多问题。户口登记更是程序繁琐,需要具备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本、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证明。
在此倡导,大家生育孩子一定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最好有合法的缔约法律关系。非婚生子女一旦产生,父母、基层组织、社区也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
相关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一条】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并不意味着法律鼓励、提倡未婚生育。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例反映出大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非婚生子女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部分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的实现中也存在现实障碍。
此外,非婚生子女在户口登记中可能面临相对繁琐的程序,甚至影响以后顺利入学,无法充分享受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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