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没到新厂上班被开除,一种情形下没赔偿!
案件概况
2013年9月23日吴某某入职南京某某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从事生产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9月30日,工作地点是公司当时所在地的南京江宁区某某大道159号。
2019年3月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由原办公地点某某大道159号整体搬迁至同一条路的529号,两地相距不到5公里,吴某某得知后以距离太远为由拒绝到新厂址上班。
2019年3月公司发布关于厂区搬迁的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厂区将从某某大道159号整体搬迁至529号,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和福利待遇不变,给予每人500元搬迁奖励,交通补贴在每月100元基础上增加50元,要求员工于规定时间回岗正常劳动。
吴某某拒绝到岗上班,2019年3月15日公司向吴某某发出《要求回岗通知》,告知他其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扰乱破坏生产秩序,要求于2019年3月18日8:30到生产主管处报到,逾期未报到将解除劳动合同。
吴某某未按要求报到,2019年3月18日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公司与吴某某的解劳动合同。吴某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在2019年3月25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
劳动仲裁部门开庭审理后,裁决不予支持吴某某诉求,吴某某不服裁决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57192元。
公司搬迁没到新厂上班被开除,一种情形没赔偿,坚持打官司也白忙
争议焦点
公司搬迁是否接受到新厂上班未能达成一致,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公司是否涉嫌违法解雇承担支付赔偿金?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公司拟将厂区整体迁移,是基于生产运作情况作出的经营决策,不改变劳动者的岗位和待遇,吴某某在公司的再三催告下,仍然拒绝返回原岗位工作已经构成旷工,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最终吴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实务分析
第一,公司搬迁员工不愿意去新厂上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补偿?
用人单位由于不同原因,对原址经营需要变更,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当然用人单位在实施经营自主权时,也需要第劳动者的权利给予保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地点,属于强制性规定之一,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范畴。
单位在搬迁时员工不愿前往新厂上班,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补偿呢?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分析确定,单位搬迁导致员工的工作地点发生了重大变化,直接对员工原有工作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且单位未能对员工工作生活影响给予适当补偿,在协商以后员工仍然不能前往新厂上班,这样情况下员工单位搬迁工作地点变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属于由于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致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单位搬迁时员工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哪些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义务?
实践中我们有可能通过免费咨询,或者网络搜索获取了这样的常识,单位搬迁工作地不在原先的地方,自己不去上班就有赔偿,这样认识正确吗?合肥律师刘志汉认为,凡同一类事都不是同一个规则来处理的,因为具体情况还是有区别的,那么哪些情形员工如果被解雇就没有赔偿呢?在我们多次发表的文章里,一再强调在任何时候,作为单位员工不能选择不到岗上班的形式相抗衡,如果不出勤不工作,将很容易被认定为旷工,将来单位以旷工严重违纪解雇,本来有理的事情,结果变成无理,单位解雇行为就合法。
像案例中的公司搬迁前后两地的距离较近,对员工的生活影响相对有限,且公司对工作岗位、薪资待遇等保持不变,同时对交通补贴给予增加,公司整体迁移,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不属于滥用用工自主权的行为,这时候吴某某坚持不到新厂上班,就构成了旷工事实,最终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打官司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也没能被支持。因而对待单位整体搬迁时,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与处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去做,切勿盲目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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