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撤回起诉之后还能重新起诉吗?
案情简介:
段某某诉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武汉市东西湖区径河街赛洛城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2018)最高法行申9012号],段某某2016年7月25日第一次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合议庭审判人员在没有告知再审申请人撤诉风险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再审申请人撤诉,致使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在没有得到审理的情况下被驳回。段某某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又被法院驳回。
法院观点:
再审法院认为,经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段某某曾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过与本案诉讼请求相同的行政诉讼,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被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立案,或者依照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起诉。段某某主张,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具有“正当理由”,该“正当理由”是,“合议庭审判人员在没有告知再审申请人撤诉风险的情况下主动要求再审申请人撤诉”,且“自己未了解撤诉的风险”。但是,《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时人民法院对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负有释明义务。因此,段某某应当知晓相应的法律规定并对自己的诉讼行为负责。
律师建议:
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撤回起诉后重新起诉,以不允许为原则,以允许为例外。例外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重新起诉时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且仍在法定期限内的;第二,原告因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因此,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谨慎思考是否撤诉,如果撤诉了,以后再想根据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法院会不予以受理,进而自身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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